孙艳飞、王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飞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0000元,利息56000元,合计人民币336000元。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直至欠款还请为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交通费、通信费及其他一切实际支出的费用。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宋占军:
本院执行张云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查封的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八家新村住宅楼1号楼4单元441号房产的房产估价报告书(评估单价950/㎡,总价712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萃姗:
本院受理原告张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自2020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阮大松、杨兆和、江秀银、缪祖杰、刘雪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福辰泰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华实珠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鼎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容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239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福辰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华实珠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鼎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阮大松、王永容、杨兆和、江秀银、缪祖杰、刘雪英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239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杨淑兰:
本院受理刘建满诉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杨淑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0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郭云富、杨淑兰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西政府街南乡镇局办公楼及门房,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查封郭云富、杨淑兰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中国工商银行呼市车站办事处商业楼1层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查封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位于土左旗兵洲亥乡兵洲亥村北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郭小平、郝丽丽、李四喜: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小平、郝丽丽、李四喜、韩志军、邢俊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55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0】第0100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孙向荣:
本院受理师永平申请执行孙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2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0】第0105号评估报告、(2020)内0105执恢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孙向荣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公安厅院边防1号楼1层5单元2号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2013121114)。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内蒙古苏尼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2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杜怀军、石黎平、包长海:
本院受理白晓英申请执行杜怀军、石黎平、包长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段柱柱、王炜伦与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炜伦与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颖与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赵泽伟:
本院受理原告邱仕飞与被告赵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付水清、常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贵仲诉被告付水清、常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刘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府花园小区47号楼4楼11号房屋,并将房屋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其侵占上述房屋期间产生的水费1400元、电费11202元、取暖费9511.5元、房租费70000元,共计92113.5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鉴定申请书(鉴定事项:对被申请人刘旭东占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府花园小区47号楼4楼11号房屋从2013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房屋租金进行评估)及鉴定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刘润栓: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润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府花园小区47号楼4楼11号房屋,并将房屋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其侵占上述房屋期间产生的水费1400元、电费11202元、取暖费9511.5元、房租费70000元,共计92113.5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鉴定申请书(鉴定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告刘润栓占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府花园小区占有的47号楼5楼10、11、12、13号房屋从2013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房屋租金进行评估)及鉴定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魏科锋:
本院受理宋世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宋世强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二、承担从2018年5月23日到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16732元(从2018年5月23日到2020年4月28日起诉之日704天期间本金15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为1732元),以上两项本息合计16732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楼第21法庭(区政府旁新大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张涛:
本院受理焦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焦磊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69800元,并从借款之日2019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利息至清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时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楼第21法庭(区政府旁新大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刘敏:
本院受理原告戈双进诉被告刘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孟庆富、王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光与被告孟庆富、王玉萍、张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孟庆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世光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20年5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被告张忠雄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忠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庆富追偿;三、驳回原告张世光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孟庆富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陈海龙: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192号原告王春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9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青宝: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216号原告李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587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包满都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23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万家铝塑门窗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700元及约定利息1598元,合计6298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宫志国: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24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万家铝塑门窗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40元及约定利息2469.60元,合计7509.6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