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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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崔玉佳:

本院受理原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崔玉佳保证保险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杜景新:

本院受理正亚荣诉你民间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息18%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该款实际偿还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赵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并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蔺建忠: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3334号原告塔娜诉被告蔺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蔺建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杨双禄: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3231号原告杨素芳诉被告杨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双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蔺建忠: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3332号原告陈丽萍诉被告蔺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蔺建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余勇军、陈林芳: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54号原告内蒙古天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勇军、陈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余勇军、陈林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贾雷洋:

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诉被告贾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高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高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张文河:

本院受理原告谭集呼诉被告张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张文河:

本院受理原告谭晶晶诉被告张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内蒙古当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平翔商贸有限公司诉新城区阜兴便民超市、内蒙古当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赛罕区车绿站自助洗车中心:

本院受理冯卓诉赛罕区车绿站自助洗车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国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国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国花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5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巴音满都呼:

本院受理原告郝瑞军与被告巴音满都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2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任希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蕾与被告董应茹、任希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1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任希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蕾与被告董应茹、任希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19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回民区广和缘食品经销部诉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9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冯炜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娟诉被告冯炜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4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荀凯龙:

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忠诉被告荀凯龙、梁勇宏、樊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赛罕区御林狼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亮诉被告赛罕区御林狼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霍海杰:

本院受理原告徐贵岭诉被告霍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赛罕区里约烤肉啤酒广场: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亮诉被告赛罕区里约烤肉啤酒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吴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966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郭铁柱请求本院:1、撤销(2019)内0105执29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撤销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孔家营金苑小区抵顶房屋33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利害关系人郭铁柱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斌、徐林、吕景翠、贾淑鑫: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094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公告(报纸)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福辰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华实珠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鼎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阮大松、王永容、杨兆和、江秀银、缪祖杰、刘雪英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238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阮大松、杨兆和、江秀银、缪祖杰、刘雪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福辰泰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华实珠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鼎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容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238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福辰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华实珠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鼎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阮大松、王永容、杨兆和、江秀银、缪祖杰、刘雪英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240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阮大松、杨兆和、江秀银、缪祖杰、刘雪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福辰泰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华实珠宝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鼎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容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240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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