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光:
本院受理原告侯黎明与被告韩旭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候黎明与被告韩旭光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龙结(又名龙杰)、代六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241号原告鲁常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184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白阿拉坦花、孟根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巧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阿拉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巧茹借款本金28800元;二、被告白阿拉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巧茹利息3264元[4800元×0.02元×14个月(从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止)+24000元×0.02元×4个月(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止)],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20年1月1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孟根花对被告白阿拉坦花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计6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2元,由被告孟根花、白阿拉坦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白虎、金水香:
本院受理原告吴锁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白虎、金水香共同偿还原告吴锁链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白虎、金水香共同给付原告吴锁链借款利息16800元,并给付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白虎、金水香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阿斯冷、白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姜达古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阿斯冷、白玉琴偿还原告姜达古拉借款14900元;2.被告阿斯冷、白玉琴给付原告姜达古拉以借款12500元未偿还数额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从2019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阿斯冷、白玉琴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张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曹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张宝音德力格尔偿还原告曹俊峰借款本金78400元;2.被告张宝音德力格尔给付原告曹俊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张宝音德力格尔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玉青、王国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玉青偿还原告王凤梅借款本金49000元;2.被告王玉青给付原告王凤梅借款利息2304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王玉青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常玉花、王孟根仓:
本院受理原告孙宝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常玉花、王孟根仓共同偿还原告孙宝山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常玉花、王孟根仓共同给付原告孙宝山借款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常玉花、王孟根仓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杨洪文:
本院受理原告魏平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8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美臻、杨金元、鄂尔多斯市杨金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温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美臻、杨金元、鄂尔多斯市杨金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层30127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87500号)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美臻、杨金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温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美臻、杨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层30127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87500号)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谢利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谢利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8月21日
李妙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宏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妙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宏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885565.44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265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包头市宏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妙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瑞申请执行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7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苑申请执行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7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诚申请执行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8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霍志军诉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董爱民、玉泉区一个人二手车行: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军诉被告董爱民、玉泉区一个人二手车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乃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萨出日乐图诉被告乃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30000元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所有本金之间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吴志强:
本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瑞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瑞琳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追加你(鄂尔多斯市宝立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0******12)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听证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听证审查,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郝世军、王美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世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美臻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层30127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87500号)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美臻、杨金元、鄂尔多斯市杨金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温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美臻、杨金元、鄂尔多斯市杨金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层30127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87500号)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志亮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张淑芳、刘义:
本院在执行张端申请执行张淑芳、刘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郝久久:
本院执行的刘雄申请执行郝久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