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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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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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平、史利霞:

本院在执行路昌飞申请执行陈二平、史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临民初字第2860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二平、史利霞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今日尊府C3-2-15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2051640662),依法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985430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济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作出的内济丰巴分估字(2018)第z-030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若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王国秀、柴俊兰、熊自成、刘燕丽: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金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立宇、郭小美、柴利军、王永刚、王迷柱、韩锁成、高波、郭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郝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白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魏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姜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龚启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王云官、戴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云官、戴秀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李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曹彦飞诉被告李治国、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曹彦飞各项损失人民币40229.95元;二、驳回原告曹彦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元,由被告李治国负担人民币810元,原告曹彦飞负担人民币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祁国秀、郑建忠:

我院受理的张燕荣诉祁国秀、郑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燕荣申请对祁国秀与郑建忠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太伟方恒广场BCE座7层7026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郭庆涛、刘佳:

我院受理的麻剑波诉郭庆涛、刘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麻剑波申请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西路新城国际住宅小区4号楼2单元14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安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安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 2、请求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实际支付到付款之日)7.48万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杨宁:

本院受理原告杨殿军、杨铁军、杨业军诉被告杨宁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巴彦淖尔市万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圣洁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3日后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袁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樊荣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赵锁彪:

本院受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准格尔旗亿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张林东、施艳芬: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准格尔旗亿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赵炯、刘佳喜、张林东、施艳芬、张东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925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内0602民初92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准格尔旗亿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496563.08元及从相应每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2、被告赵炯、刘佳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炯、刘佳喜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准格尔旗亿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3、如被告准格尔旗亿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就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张林东名下的位于乌审旗嘠鲁图镇四区福海商场南原林业局北侧房产 (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31200909号,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30041200685)、登记在被告施艳芬名下的位于乌审旗嘠鲁图镇五区李占林厂房西侧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0902069号,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30041200686))、登记在被告张东梅名下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三区六街坊十栋蒙医院东侧房产及位于乌审旗嘠鲁图镇三区六街坊十一栋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30020900678号,房权证蒙字第130020900676号,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30041200689、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30041200688)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张林东、施艳芬、张东梅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准格尔旗亿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判决内容中第一页"(2017)内0602民初188号"补正为"(2016)内0602民初925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杨虎:

本院受理原告郝娜诉被告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依法判令承担100000元借款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高鹏飞:

本院受理李正飞等诉闫乃平、第三人高鹏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1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得执行登记在高鹏飞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新大地奥林花园B区17幢三层302室(合同编号:2010-9002974)的房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鄂尔多斯市鸣圣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解云秀: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鸣圣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解云秀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志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志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马刚:

本院受理原告秦利民与被告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刚欠原告秦利民借款208660元及利息(以本金20866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时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2371元,由被告马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陈德:

本院受理原告崔保安诉被告陈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02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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