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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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广军、李雁飞、孟四和:

本院受理原告苏金忠诉被告李广军、李雁飞、孟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881000元。2、判令被告李广军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112768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从2012年10月26日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本息共计2008680元。3、判令被告李雁飞、孟四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191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鄂尔多斯市天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了白飞龙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4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0日

齐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铁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海鲜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400元(10000元×0.02元×27个月,即2015年12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本息合计15400元;二、驳回原告海鲜芳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韩玉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化肥款12310元及利息1723.4元(12310元×0.02元×7个月,自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止)本息合计14033.4元;二、被告韩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李贵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贵有借款本金11100元及利息3330元(11100元×0.02元×15个月,即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本息合计144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李新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宝、张惠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新浩、张立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惠宝借款本金人民币163987.93元;二、被告李新浩、张立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惠宝、张惠东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李红浩对被告李新浩、张立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呼古吉乐、郑岩:

本院受理原告尤丽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呼古吉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元,给付利息2592元,合计6192元;并支付原告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尤丽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呼古吉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金发、何沙如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发、何沙如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8900元,利息4450元,本息合计13350元;并支付原告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4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刘洪文、金鹤、金发: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洪文、金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8775元,利息9387元,本息合计28160元;并支付原告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4元,由被告刘洪文、金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李仁贵: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可心门窗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仁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26000元,利息19760元,合计45760元;并支付原告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44元,由被告李仁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额日敦宝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相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额日敦宝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原告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8日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相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额日敦宝力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郑岩:

本院受理原告尤丽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郑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本金3050元,给付利息2013元,合计5063元;并支付原告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郑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郭佳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晶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郭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晶梅借款人民币60200元。案件受理费13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6元,由被告郭佳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刘会:

本院受理原告张晶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晶梅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200元,本息合计44200元;支付原告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05元,由被告刘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王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张六十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铁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元,利息5040元,本息合计8540元;并支付原告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诉之日)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铁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敖特日根、刘山丹、曹双兰、敖西日莫:

本院受理原告邢春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敖特日根、刘山丹、曹双兰、敖西日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邢春英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15500元,合计65500元;并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邢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41元,由四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郭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吕宁诉你寓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刘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26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邱廷俊: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李世红: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赵新利与被告李世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卓资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1民初582号案件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贾进忠:

本院受理王兆卫(又名王兆伟)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赵清、郭润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雪冬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贾进忠、薛芳、邱作皇、贾桂仙、邱作旗、许秀英、邱恩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进忠、薛芳、邱作皇、贾桂仙、邱作旗、许秀英、邱恩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梁佳文: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圣丰农资经销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梁佳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圣丰农资经销处欠款本息合计36050元;二、被告梁佳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圣丰农资经销处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17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圣丰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孙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任革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国军:

原告徐志东与被告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志东借款86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国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田小慧、郭俊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小慧、郭俊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5)东执字第26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KF9998一辆。2017年10月15日买受人李晓泽(身份证号:1402031977050300058)以363256.00元的最高价竞买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蒙KF9998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晓泽(身份证号:1402031977050300058)所有。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蒙KF9998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李晓泽(身份证号:1402031977050300058)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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