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生:
原告徐志东与被告孙金生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志东借款69000元,案件受理费15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金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汪琦:
本院受理原告杨黛轶与被告汪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侯建:
本院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9999.9元、违约金3999.9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金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利军、郝琴娥: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武莉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利军、郝琴娥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136号嘉和国际2号楼10层2单元100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3123717)。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王永恒:
本院受理申请人白海瑞申请追加王永恒为被执行人一案(案号:2018内0602执异2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听证会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在执行白海瑞与鄂尔多斯市利同弘装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执行依据:东劳人仲案字(2017)第88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追加王永恒为被执行人,并对本案中鄂尔多斯市利同弘装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1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郭智慧:
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市万基房地产公司)诉被告郭智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郭智慧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2189.42元、利息1792.05元(从2014年12月2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3日止,年利率5.1%计算)以及从起诉次日即2016年8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5.1%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苏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31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苏治国偿还原告借款2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高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白浩霖与被告高鹏飞、贾兴隆、孙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梁斌:
本院受理原告郭埃元诉被告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被告梁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4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史瑞旋: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0000元及借款2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5000元(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的利息)2%,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47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侯瑾岳:
本院受理原告吴仲明诉你和利安驾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提成费92820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科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7186元)、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开庭传票。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16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徐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越霞、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王春梅、王平、黄炳彰: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清和被告王春梅、王平、黄炳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彦增、安小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王彦增、安小勇就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果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杭锦后旗河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兴业华庭小区的①:6号楼01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62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4号,面积172.46㎡;②:6号楼0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62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6号,面积164.02㎡;③:6号楼06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62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3号,面积166.5㎡;④:7号楼01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580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9号,面积158.66㎡;⑤:7号楼09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58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1号,面积157.33㎡;⑥:7号楼1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59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0号,面积157.33㎡;⑦:7号楼13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59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5号,面积157.33㎡;⑧:7号楼16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59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8号,面积157.33㎡;⑨:7号楼17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59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89号,面积156.5㎡;⑩:9号楼04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55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7号,面积113.46㎡; :9号楼06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5130755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乌拉特前旗房他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41304792号,面积159.81㎡)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王彦增、被告安小勇、被告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47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77347元,由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彦增、安小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徐铁明、白秀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陈扎力根白乙拉、白云花、徐铁明、白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徐铁明、白秀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46号判决书(一、被告陈扎力根白乙拉、白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9000元;二、被告徐铁明、白秀花承担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白沙壮: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白沙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沙壮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48号判决书[一、被告白沙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15650元,支付逾期利息5008元,(15650元×0.02元×14个月,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本息合计20658元;二、被告白沙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支付原告高扎力嘎自2018年2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哈申格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金兰诉哈申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哈申格日乐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83号判决书[被告哈申格日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金兰借款本金22880元,支付利息8694元(22880元×0.02元×19个月,从2016年7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本息合计3157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金壮:
本院已受理原告赖阿茹娜诉金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金壮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86号判决书[一、准予原告赖阿茹娜与被告金壮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金爱灵(2007年9月24日出生)由原告赖阿茹娜抚养,被告金壮从2018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婚生女金爱灵抚养费500元,给付至婚生女金爱灵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三、原告赖阿茹娜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白勿力吉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勿力吉巴图诉白勿力吉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勿力吉仓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李满喜、赵双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良诉李满喜、赵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满喜、赵双月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09号判决书{被告李满喜、赵双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玉良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44400元【60000元×0.02元×37个月(2015年2月4日至2018年3月4日)】,本息合计104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彦民: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太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彦民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