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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9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0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8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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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鹏姣 通讯员张婷)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6月25日办务会议讨论通过,目前已经印发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治区法制办已经组织完成全区103个旗县万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选聘活动,自治区推进法治政府重要举措“十百千万”活动中的“万”名行政执法监督员已经正式产生。

为了让这支队伍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搭建政府和群众的沟通平台,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化解行政执法人员和群众的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管理,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十分必要。

由于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建立,既没有其他省市健全的制度体系可以借鉴,也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汲取,为了保证《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自治区法制办加大了征求意见的力度,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向12个盟市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深入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进行调研,并认真听取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听取盟市、旗县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又经过认真研究论证,最终形成了提交办务会讨论的《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中所称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是指由旗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选聘,志愿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公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选聘、管理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旗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义务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同时,该办法对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旗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遵循的程序、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任期、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被解除聘任的具体情形等方面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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