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王二秀、赵发:
本院受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郝勇、李忠忠、韩俊娥:
本院受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王宝兵、陈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忠与被告王宝兵、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胡月林诉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蒋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芦尚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芦尚峰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张桂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宝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吕宝忠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6800元(5000×2%×68个月,即2015年1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本息合计5000+6800=11800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9月7日开始支付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直至实际履行日止;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含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李源、廉翠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利息4200元(20000元×0.5%×42个月);从201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本息合计242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2020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5%计算;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王仁、关洪霞:
本院受理原告韩有诉被告王仁、关洪霞、刘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仁、关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86000元(2016年6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43个月,100000元×0.02元/月×43个月= 86000元),本息合计186000元;二、被告王仁、关洪霞支付2020年1月3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三、被告刘永权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王仁、关洪霞:
本院受理原告韩有诉被告王仁、关洪霞、洪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仁、关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4000元(50000元×0.02元/月×34个月= 34000元,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84000元;二、被告王仁、关洪霞支付2019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三、被告洪国安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王仁、关洪霞:
本院受理原告韩有诉被告王仁、关洪霞、张晓春、李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仁、关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88000元(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44个月,100000元×0.02元/月×44个月=88000元),本息合计188000元;二、被告王仁、关洪霞支付2020年1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三、被告李晓秋、张晓春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赵国福、纪长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左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赵国福、纪长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一、将被执行人赵国福名下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十区,房权证号:034-10591,面积227.50平方米的房产以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价格226951.73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偿了科尔沁左翼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226951.73元。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十区,房权证号:034-10591,面积227.50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房屋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公告期满5日内将以上房屋内所有个人物品全部清空,否则本院将启动强制迁出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郝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吕红霞诉被告郝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同行业拆借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琴诉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一、2018年5月2日原告张秀琴与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23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秀琴租赁费14383.56元及违约金(以14383.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秀琴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的物业费69258.98元[65491元+(65491元÷365天×21天)]。四、驳回原告张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2元,由被告负担1939元,由原告负担2553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王勇、邬瑞军、郭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从2019年10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以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邬瑞军、郭生荣承担以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王三飞、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段瑞芳诉被告王三飞、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19号起诉状副本(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7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郝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子莲诉被告郝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并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56706.67元(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16日起算至2020年1月2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29日起算至2020年1月2日止的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以上共计676706.6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从2020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赵银元、王春: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3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赵银元、王春共同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沙镇林荫区(八一南路东)民安南区D段10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92021100473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限制消费令。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包额日敦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金德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7日
田玉城:
本院受理原告邵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7日
包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史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7日
陈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赖丽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7日
海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白柏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7日
刘福忠、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益禾农资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