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致枫(曾用名刘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准格尔旗怡晨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珂维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刘致枫、孟和、白玉红、何黎、赵博、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张甜甜:
本院在执行张喜鹏申请执行张甜甜、杨俊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802执恢11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裁定、扣划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内蒙古久鼎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第一分公司与你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天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梁林立、韩屹东、任严、梁林格、梁林波: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9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天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梁林立、韩屹东、任严、梁林格、梁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石飞: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3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与被告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本院在办理(2017)内0622执1959号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青山、苗玉旦、贾雄、苗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吕青山、苗玉旦、贾雄、苗美莲与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还款协议,于2018年6月12日被执行人苗美莲缴纳执行费730元(电子号0010874458),被执行人苗美莲于2019年9月26日将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书面结清证明,被执行人苗玉旦于2019年10月29日将执行费730元(电子号0020527150)再次缴纳,执行费重复缴纳,被执行人苗玉旦需要申请退一笔执行费。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丁臣:
本院受理崔占平与丁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丁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闫心宽: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与被告闫心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陈静: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尚青、金龙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沙仁:
本院受理原告许作云诉你与郭开贵、娜仁托娅、郭勒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临五路北房屋一套(房权证临房字第130890)的所有权归原告许作云所有。二、被告郭开贵、娜仁托娅、沙仁、郭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许作云办理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临五路北房屋一套(房权证临房字第130890)的产权变更登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高永慧(又名高永会)、包娜仁格日乐(又名包娜仁、格曰乐):
本院受理原告沈继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577、4578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金圣雅:
本院受理甘四福诉你与金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甘四福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金明斌、金圣雅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月息0.015;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楼第21法庭(区政府旁新大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燕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兆林、郭海燕诉被告崔皓翔、燕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1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追加燕春芳为被告申请书、追加燕春芳为被告通知单、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军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56351.65元、借款利息6756.38元、罚息12583.13元,共计75691.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建军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19年1月15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建军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张书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书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书武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27735.37元、借款利息828.41元、罚息2841.61元,共计31405.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书武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19年1月15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书武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韩继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韩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继平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12259.4元、借款利息167.22元、罚息2280.07元,共计14706.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韩继平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19年1月15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韩继平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张美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茂林与被告张美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白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杨忠全:
本院受理原告田淑霞与被告杨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曾宪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向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曾宪伟欠原告王向军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曾宪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魏建宏、董洁、陈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玉强、杨永珍、魏建宏、董洁、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0)内0826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高欣:
本院受理原告高月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欣偿还原告高月华欠款1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内0102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于浩洋与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索奇: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索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强南瓜款9630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货款9630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896元由被告索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