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重大举措落实方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确定十条重大举措,稳步推动法治乡村建设。
一、推进涉农涉牧领域科学立法
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重要指示要求,对不适应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废止。
二、规范涉农涉牧行政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农村牧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切实承担、规范履行涉农涉牧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推动执法部门在涉农涉牧行政执法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农村牧区司法保障力度
严厉打击乡村涉及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及职务侵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加强对涉及乡村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核查力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
四、加强农村牧区法治宣传教育
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宣传党内法规。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组织实施“宪法进万家”活动。
五、完善农村牧区公共法律服务
充分发挥司法所的作用,为广大农村牧区群众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支持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缺乏的地区,采取合作、托管、网上办证等方式,解决农村牧区法律服务需求。
六、健全农村牧区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建设机制
加强苏木乡镇、嘎查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组织网络,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
七、推进农村牧区依法治理
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习惯和自觉。全面推行嘎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把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和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情况纳入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和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强化日常督查和指导,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八、推进农村牧区法治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进乡村。利用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一体平台的资源整合优势,加大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系统的应用力度,实现业务汇集、数据汇总和智能化分析。
九、深化法治嘎查村示范建设
强化动态管理,落实“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标准,优化自治区级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建设规范,强化示范建设质效;加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和年度通报制度,提高评价考核的客观性,不断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本盟市、旗县(市、区)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大力支持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对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贯彻落实。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