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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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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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娜: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吴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娜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53870.94元,利息10088.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63959.2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吴娜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复利(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6月7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收到并使用信用卡后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陈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蔺二丑诉你与蔺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张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卫东诉被告刘志君、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志君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志君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所产生的借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8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合计人民币75675.62元;3.请求判令被告张琴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公告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160675.62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3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郭万寿、康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8月18日

郭永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巨博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55-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吴胡吉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启源种业诉你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何计玉、逯素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何计玉、逯素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为准,至被告还清为止)。限你们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丁晓东: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丁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丁晓东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7949.17元,利息15574.5元,费用3221.45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36745.12元;2、依法判令被告丁晓东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复利(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6月6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收到并使用信用卡后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刘妙菡(曾用名刘洋):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刘妙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洋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7945.2元,利息2642.7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20587.94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洋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复利(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收到并使用信用卡后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李云仙:

本院受理原告狄士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吴永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丁娜娜、赫二强、胡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7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赵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王占强:

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被告马永红、王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153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包查干呼: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包查干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杨海波: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02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杨海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责令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从位于红树湾项目G1号楼3单元1101号屋中腾出,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虎:

本院受理原告贺二俊诉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4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李敏杰:

本院在执行陈霞申请执行李敏杰公证文书执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内0802执595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苏婷、王林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猛格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苏婷、王林华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3月2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472065.52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确定);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喜伟与被告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五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0年8月18日

王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韩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原告白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翟庆学与张玉花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杨立辉:

本院受理原告于淑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白色吉拉呼: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郭世明、王雪花、郭璟煜: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与你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锡林郭勒盟恺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郭和名下位于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朱日和北街杭盖路宝力嘎街2#114-314铺的商业房地产(产权证号1132蒙房权证苏尼特右旗字第165021500587号)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锡盟恺信估字【2020】第106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417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候根柱、路玉霞:

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与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锡林郭勒盟恺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候根柱名下位于二连浩特市南环路南、诚信路东龙翔建材城A座010128#(产权证号105509、二国用2009第000636号)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锡盟恺信估字【2020】第080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311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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