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飞、高守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飞、高守卫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陈罗:
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罗、内蒙古世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内蒙古恒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林、马永清、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高增德、裴佑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增德、裴佑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胡军祥、范庆丰:
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平诉被告刘二霞、胡军祥、被告范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二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保平借款本金95298.94元及利息(以95298.94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但应核减已付利息20500元);二、被告范庆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保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被告刘二霞、被告范庆丰负担5445元,由原告负担235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王凤坤:
本院受理原告折颜鹏诉王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160000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保诉被告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红保借款本金202500元,支付截至2019年7月1日止的利息70000元以及借款本金202500元从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白四:
本院在执行徐永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716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通知你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22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8)内0602执恢1716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拍卖被执行人白四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35427股股权);内天月评报字(2020)第51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杨继、王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莲诉被告杨继、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继、王霞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7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截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14.68万元,本息合计484.68万元。】、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92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刘翔、梁云连: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翔、梁云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止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0万元,本息合计2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内蒙古伊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优胜诉被告内蒙古伊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伊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伊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48168元,给付停工损失赔偿90000元,合计6381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内蒙古伊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韩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树荣与被告苏志强、韩建平、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刘树荣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苏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刘树荣偿还利息款3160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刘美丽、韩建平与李飞对被告苏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苏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许永峰、陈召云、许石换:
本院受理原告折利云诉被告许永峰、陈召云、许石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17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许永峰和被告陈召云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6%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许石换对诉讼请求一和诉讼请求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许永峰、陈召云:
本院受理原告折利云诉被告许永峰、陈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17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陈小平:
本院在执行吴桂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962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通知你履行(2011)东法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20)内0602执恢9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平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2020)内0602执恢9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拍卖被执行人陈小平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1971股(持股比例0.004%)股权】。内天月评报字(2020)第55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任严、梁林格、梁林波、梁林立、韩屹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任严、梁林格、梁林波、梁林立、韩屹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赵尚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与被告赵尚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孙萍、白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与被告孙萍、白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朱斌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巴彦支行与被告朱斌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庞博、闵强、王玉芳、马永为、黄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博、闵强、王玉芳、马永为、黄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吴玉龙、孙宇宏、孙春英、孙花荣、王泽丽: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59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龙、孙宇宏、孙春英、孙花荣、王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冯改萍、刘广华、周宏喜、周宏富、周文荣、郝巧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65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冯改萍、刘广华、周宏喜、周宏富、周文荣、郝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6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刘建军、李建平、王瑞霞、赵志军、黄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军、李建平、王瑞霞、赵志军、黄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王太平、牛晓琴、刘永俊:
本院受理原告特木尔钢与被告王太平、牛晓琴、谭昌明、刘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甄石存:
申请执行人班利平与被执行人甄石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甄石存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甄石存送达(2019)内0826执1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内0826执172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甄石存、魏巧莲共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路2-2-S-02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1-0000403,面积:181.12㎡)和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路7-7-A-06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1-0000466)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评估现场勘验,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3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第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