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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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庆宇:

本院受理原告吴苏布道与被告杨庆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巩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巩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晓丰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王锁柱:

本院受理原告任春燕与你、邢天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隋井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铁所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隋井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生云与你、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灵梅、韩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忠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灵梅、韩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忠厚欠款本金38000元,利息57660元(31000元×2%×93个月,自2012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7日),本息合计95660元;二、被告灵梅、韩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忠厚从2020年4月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3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李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关海梅与被告李永亮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杨德春:

本院受理原告史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德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长顺两笔借款本金2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其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肖春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肖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长顺两笔借款本金4627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其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告肖春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刘会: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良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给付原告朱国良劳务费14200元;二、被告刘会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给付原告朱国良利息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劳务费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白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监督联系卡、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052元,利息1600元,本息合计3652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刘苏腰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利发水暖店诉你、闯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监督联系卡、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唐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敖力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监督联系卡、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9800元,本息19800元;2、从2020年8月1日至履行之日止按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2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王福林、王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739号原告韩宝春与被告王福林、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林、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宝春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750元,本息合计30750元;二、被告王福林、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韩宝春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包春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44号原告冀凤财与被告包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冀凤财借款35000元,支付利息18900元,本息合计53900元;二、被告包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冀凤财从2020年1月3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陈都拉(陈都冷):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799号原告金扎力根与被告陈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扎力根借款50000元;二、被告陈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扎力根从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金扎力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包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鲍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鲍凯华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5600元[(20000元×2%×29个月,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4000元],本息合计35600元;二、被告包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鲍凯华自2020年3月3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期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刘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绍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绍奎人工费75600元,逾期利息19542.60元(75600元×0.005元/月×51.7个月,2015年12月30日至2020年4月22日),合计95142.60元;二、被告刘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绍奎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包沙仁、胡敖力木乐:

本院受理原告潘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沙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红梅借款25000元,支付利息4960元[960元(5000元×2%×9.6个月,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3月12日)+2000元(10000元×2%×10个月,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2000元(10000元×2%×10个月,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本息合计29960元;二、被告包沙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潘红梅利息8725元[925元(5000元×0.5%×37个月,2016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1600元(10000元×0.5%×32个月,2017年8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6200元(10000元×2%×31个月,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三、被告包沙仁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潘红梅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016年10月22日借款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原告潘红梅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016年5月21日借款5000元、2016年10月1日借款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潘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曹飞彪: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曹飞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守明借款22800元,支付利息11856元(22800元×2%×26个月,2018年2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本息合计34656元;二、被告曹飞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守明自2020年4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期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李凤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666号原告秦丽波与被告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丽波借款9800元,支付利息12348元,本息合计22148元;二、被告李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秦丽波从2020年3月21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刘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盖成与被告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李永军、刘乌日娜、刘海青: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50号原告张惠宝与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刘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三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与原告张惠宝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金额为86500元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张惠宝借款本金86500元,并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日止,以未偿还的该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惠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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