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义峰:
本院受理申请人郭保林与被申请人桑义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4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白美英、白美俊: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对梁文秀与白三全、李飞飞、李晶、郝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抗诉,由本院再审此案【(2020)内01民再32号】,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作为白三全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铭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内蒙古蓝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会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妈祖阁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蓝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1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白艳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文计诉被上诉人白艳霞、马瑞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98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常二凤: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常二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范凯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书平与被上诉人范凯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宋彦君、陈俊文、张引弟: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彦君、陈俊文、张引弟、张军、刘兰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金字(2019)第0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宋彦君、陈俊文、张引弟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大厅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们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陈俊文、张引弟、宋彦君: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刘兰英、陈俊文、张引弟、宋彦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金字(2019)第0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陈俊文、张引弟、宋彦君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1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大厅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们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陈俊文、张引弟、宋彦君: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俊文、张引弟、张军、刘兰英、宋彦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金字(2019)第0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陈俊文、张引弟、宋彦君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1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大厅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们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霍晓琦: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青照日格图、乌日妮勒、霍晓琦、敖特根(2020)内0125民初67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电话、向你户籍地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丁臣:
本院受理原告魏志鸿诉被告丁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共计45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3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邓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建波、邓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周建波、邓慧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逾期本息金额265315.02元,律师费、解押费、诉讼费、保全费32215元,合计:297530.02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2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李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郭润奎诉被告李玉成、吴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润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8800元(2017年4月13日至2019年11月23日);二、被告吴润平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0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李玉成、吴润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徐天军、徐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与被告徐天军、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乔心宇、李燕清:
申请人王子健申请执行乔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乔心宇共有人李燕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巨华世纪城小区13号楼5单元6楼602号房屋,评估价为1356545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153063.25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980103.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李强、梁爱平:
申请人李淑贤申请执行李强、梁爱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将李强、梁爱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新城区海东路蒙苑商住楼1单元2层2101号的房屋抵顶给付申请人李淑贤所有。该房屋内有以下物品:一块茶几玻璃,两个轮胎,两台电脑显示器,两个铁皮柜里面都是空的,六个办公桌,内有几枚公章和文件,两个色带打印机,一个投影仪,一部电话,一个电视柜,墙上一幅字画,一个小木柜,内有两件衣服,一台空调,两个鞋柜,两个小音箱,一个双人沙发,两把椅子,窗台有一些相框,一个马桶,一个小孩浴缸,一个置物架,一个小柜子,厨房内有厨柜放有一些碗盘,一台饮水机,一台钢印机,两个车牌,四十个未知仪器。以上物品中的公章、文件、存折等放入一个抽屉中封存。上述物品现由申请人保管,如被执行人公告期满仍未处置,由申请人自行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