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9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2019)内0105民初8946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被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均对(2019)内0105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杨宝玲、张丽云: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民与被告杨宝玲、张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芳诉被告张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常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石晓雨诉被告常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42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贺润平:
本院受理原告孙福义诉被告贺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孟和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陈向东与被告孟和德力格尔、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0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乔成柱、杨桂林、张威恒、乔红霞、巴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孙埃云、邬锁如: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孙埃云、邬锁如、田先云、金林凤、张小军、齐桃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巴图、乔成柱、杨桂林、张威恒、乔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告张威恒、乔红霞、乔成柱、杨桂林、巴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李俊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被告李俊兰、王美丽、谢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5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赫应锁、秦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王满良、刘彩娟、赫应锁、王彦东、秦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3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赫应锁、秦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赫应锁、王满良、刘彩娟、王彦东、秦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3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王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被告王淑琴、伍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何荣华:
本院受理赵新龙诉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黄卫东、连焕俊: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北方和平投资有限公司诉庞志虹、黄卫东、连焕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刘耀宏: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德与被告刘耀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郑翠平申请执行王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7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内蒙古苏尼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2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赵东洋:
本院受理张钰申请执行赵东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561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赵东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内蒙古园艺站院公寓小二楼1至2层-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0119530号)归申请人张钰所有,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内蒙古园艺站院公寓小二楼1至2层西-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0119530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张钰时起转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赵东洋:
本院受理张钰申请执行赵东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5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赵东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把栅乡沙梁子村内蒙园艺站院公寓小二楼1至2层西-3号房屋内的物品(后附物品清单)作价66965.6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钰抵偿相应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钰时起转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陈波、乌兰托亚:
本院受理郭幼平申请执行陈波、乌兰托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397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新广房估字【2020】第0175号评估报告、(2020)内0105执恢83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陈波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滨海新城I左右城2组团11号楼3层1单元301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郝爱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郝爱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杰、杨付生诉被告武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
周云廷:
本院受理原告田和平诉被告周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
张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欣、岳冬梅诉被告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存根、李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贾中堂诉被告李玉霞、张存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本金为基数,起算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本息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李治军(又名李志军)、卢改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贵林与被告李治军、卢改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赵小凤: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军诉被告赵小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原告杨文军与被告赵小凤离婚。二、婚生子杨海程由原告杨文军抚养,被告赵小凤从2020年8月1日起至杨海程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于每月15日前支付。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