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风、王小东:
本院受理的一审原告简红飞与一审被告刘玉凤、王小东修理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再46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刘俊明、邢淑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内蒙古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喜文、高文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评估拍卖你们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5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内景通估字【2020】第0196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金履广场公寓C2-11-1102-1103-1104号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刘俊明、邢淑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内蒙古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喜文、高文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评估拍卖你们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5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内景通估字【2020】第0196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金履广场公寓C2-11-1102-1103-1104号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占元、陈敬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高峰、高永霞、张占元、陈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程高峰、高永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借款时止,从2018年12月19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6‰计算,逾期利息月利率按12.9‰计算,复利利率按12.9‰计算;2.要求被告张占元、陈敬东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陈敬东、张占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敬东、程高峰、高永霞、张占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敬东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借款时止,从2018年12月20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3‰计算,逾期利息月利率按12.95‰计算,复利利率按12.95‰计算;2.要求被告陈敬东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借款时止,从2018年12月29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3‰计算,逾期利息月利率按12.45‰计算,复利利率按12.45‰计算:3.要求被告程高蜂、高永霞、张占元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金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金斯日古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杜志刚、庄会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旭与杜志刚、庄会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621执恢1344号拍卖裁定书。现通知你们3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402办公室领取上述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杜志刚名下经本院依法查封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亿利佳苑2号楼3单元302的房屋进行拍卖。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乔文兵:
李英申请执行乔文兵(2019)内0621执恢1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621执恢136号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乔文兵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糖厂居委会第三街坊210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0947)及土地(证号:达国用(2003)第0000586号),经过本院依法摇号委托鄂尔多斯市昌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乔文兵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糖厂居委会第三街坊210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0947)及土地(证号:达国用(2003)第0000586号)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编号:鄂尔多斯昌信估字【2020】第0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对上述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及鄂尔多斯昌信估字【2019】第00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晋枭: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强申请执行张晋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10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晋袅名下位于东胜区威泰家园小区17-1-701号房产(证号:119175))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29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执行人张晋枭名下位于东胜区威泰家园小区17-1-701号房产(证号:119175)评估价值为12756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执行案款将依法办理提存,提存费用从执行案款中直接扣取。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蔺红:
本院受理蔺梅与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赵伊丽:
本院受理原告牛宝琴诉被告赵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赵伊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牛宝琴借款本金5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
本院受理原告乔世英诉被告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王彦飞、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玉柱、李淑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116000元(利息从2011年4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陈玉柱、李淑巧向原告偿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石德才、毛飞林、王彦飞、牛云兰、杨根祥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若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本案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何岚:
本院受理原告郑雪茹诉被告何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本金12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302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李进: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进偿还原告赵玉英借款61000元利息(以借款61000元为基准,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李进偿还原告赵玉英借款63000元的利息791.7元(以借款63000元为基准,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魏健成: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健成偿还原告白文建借款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2000元为基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魏健成给付原告白文建违约金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杨永梅、白雅洁、王建平、闫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品亿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利息202.9万元(以80.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和以80.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止本金实际偿还完毕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其他损失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韩秀莲、贾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秀莲、贾喜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154512.2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为止的利息164294.01元(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10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5451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保全、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保险费用等。】、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234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高艳平(又名高艳茹)、宋学军:
本院在执行杨五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205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防制消费令,通知你们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9)内0602执恢2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一、拍卖被执行人宋学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5号街坊兴蒙商贸城A座-14层-1403(合同编号:2010-0003207)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宋学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5号街坊兴蒙商贸城A座-14层-1404(合同编号:2010-0003208)房产;三、拍卖被执行人宋学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5号街坊兴蒙商贸城A座-14层-1405(合同编号:2010-0003209)房产;四、拍卖被执行人宋学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5号街坊兴蒙商贸城A座-14层-14016(合同编号: 2010-0003220)房产。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3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3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3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3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王金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30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内0602财保2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王金全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2号楼-CC05房产(合同编号:2009-0007614)房地产司法处置价值评估报告、(2019)内0602执300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阳诉被告王涛、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冬阳房款160000元及违约金[基数160000元x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高于年利率4.35%)]。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韩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燕与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春燕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二、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春燕借款11000元的利息(以本金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韩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