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伟、杨瑞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赵广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粟、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莹:
本院受理原告任海英与被告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刘美、王利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王国强、刘美、王利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涛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吴多强: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多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支付物业费7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吴多强: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多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1112号、1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你名下存款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申请复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告知此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刘素敏: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2020)内7102执237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冯海珍: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14日刘玉刚: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史利娟: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8月14日
内蒙古阳光奥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的两起执行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30号、(2020)内7102执231号两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孙万林:
本院在执行汪金元申请执行孙万林、巴彦淖尔市万林孵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执恢1507、1508、15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刘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6973271.57元;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王岗、白静、张海军、梁永勤、王翠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岗、白静、张海军、梁永勤、王翠莲、白长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继军、康暇、白子云、刘展辉、杜喜平、付首元、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军、康暇、白子云、刘展辉、杜喜平、付首元、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吕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董月娟、牛燕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刘乐军:
本院受理原告庞天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胡存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长信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雪峰、张海鱼、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峰、张海鱼、王伟、赵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菅振钢:
本院受理原告吕飞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21执保68号、(2020)内0221执保12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侯继兵、吴佩霞、任建军、赵红亮、任海军、宋润枝、任海龙、季凤英、张国林、刘兰、王晨: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继兵、吴佩霞、任建军、赵红亮、任海军、宋润枝、任海龙、季凤英、张国林、刘兰、王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侯继兵、吴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8272.49元、复息169.10元,三项共计38441.59元;2020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任建军、赵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8270.86元、复息168.86元,三项共计38439.72元;2020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被告任海龙、季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8272.10元、复息169.09元,三项共计38441.19元;2020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由被告任海军、宋润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8284.45元、复息172.18元,三项共计38456.63元;2020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由被告张国林、刘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8274.12元、复息169.45元,三项共计38443.57元;2020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由被告侯继兵、吴佩霞、任建军、赵红亮、任海军、宋润枝、任海龙、季凤英、张国林、刘兰对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由被告王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马拴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佃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陈爱军、罗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林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四子王旗中昊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立波:
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张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罗强:
本院受理原告宋智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启风、翟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孟永栓、黄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姜林小诉你们及高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史树奇:
本院受理秦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张面换、卜海霞:
本院受理侯满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
李吉日木吐: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21号原告吴雅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吴雅芳与被告李吉日木吐婚姻关系;2、婚生二女(长女李靖2003年9月5日出生,次女李萱2012年2月4日出生)由被告李吉日木吐抚养至18周岁;3、由被告李吉日木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下午3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崔玉佳: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崔玉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