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0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向江:

本院受理原告朱筱青诉被告刘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筱青请求:1.被告刘向江赔偿原告朱筱青修车款3010元及修车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打车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向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杨萨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其恩诉被告杨萨日娜、萨仁高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杨萨日娜赔偿原告李其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91,095.25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

杨德春、齐艳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建与你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史建的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二被告在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2、要求二被告退还承包费4500元;3、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

海军、马红卫(马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明与你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建明的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二被告在2016年7月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要求二被告返还承包费6万元;3、要求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云建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永亮与被告云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5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白代小、陈树国: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375号原告董翠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白代小、陈树国偿还借款16000元;2、诉讼费用由白代小、陈树国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白代小、陈树国: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376号原告李文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白代小、陈树国偿还借款16000元;2、诉讼费用由白代小、陈树国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赵玉梅、金秀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378号原告刘根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赵玉梅、金秀英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32760元(39000元×0.02元×42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本息合计29520元;2、要求赵玉梅、金秀英支付原告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赵玉梅、金秀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下午2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佟双青: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391号原告马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佟双青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佟双青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孙小刚: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395号原告洪布林白乙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孙小刚立即偿还两笔借款本金3万元及两笔利息15300元,本息共计45300元;2、要求被告孙小刚从2020年6月21日开始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洪布林白乙拉0.6%的利息以还清借款本息为止;3、要求被告孙小刚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洪布林白乙拉0.6%的利息以还清借款本息为止;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小刚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下午3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杜向立、敖艳梅: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00号原告汤天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杜向立、敖艳梅偿还借款44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杜向立、敖艳梅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8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陈图雅、杜敖特根: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09号原告王丽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陈图雅、杜敖特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本息合计24610元;2、要求二被告陈图雅、杜敖特根给付借款利息1610元(从2019年4月7日至2020年6月16日,23000元×0.005元×14个月);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陈图雅、杜敖特根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8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韩马连根: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10号原告孙哈申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韩马连根给付借款本金10300元;2、要求被告韩马连根给付逾期利息3213.6元(10300×0.006×52月;2016年3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3、要求被告韩马连根以103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清偿完毕止,按月息0.006元承担利息;4、要求被告韩马连根承担诉讼费;合计:13513.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佟玉姑娘: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13号原告刘洪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佟玉姑娘偿还本金借款10000元,利息22600元(10000元×0.02元×113个月,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本息共计:32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佟玉姑娘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杨巴根: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15号原告马长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巴根偿还原告马长明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4000元(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上共计1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巴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赫连第: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16号原告包玉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赫连第离婚,无财产,无债务,无债权;2、诉讼费用由原告包玉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吴秀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17号原告何金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吴秀华离婚;2、婚后生育一女何幸现年12周岁2008年6月20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吴秀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李春波: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18号原告刘宝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春波偿还购羊款60000元整。2、由被告李春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下午2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

李春江: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19号原告陈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李春江给付原告陈丰借款本金21000元,利息22260元(21000×0.02元×53个月),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以上共计43260元;2、要求判令被告李春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下午3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邓景龙: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420号原告李福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邓景龙赔偿欠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11520元,本息合计29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邓景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李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瑞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所欠贷款本金515428.4元,利息123702.8元,共计639131.2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返还贷款产生的利息(利息以51542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杨海波: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02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杨海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责令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从位于红树湾项目G1号楼3单元1101号屋中腾出,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