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白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兴和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案(2020内0924民初492号、498号、4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3案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鑫裕德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8日开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你所有的登记在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亿利傲东国际住宅小区F3幢二单元101住宅(附带4#247号车位、F2地下一层-103储藏室)和102住宅(附带4#235号车位、F2地下一层-108储藏室)两套房屋进行了拍卖,已成交。现通知你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金威建设集团有限给你开具的票据号为:a dgj 6604、a dgj 6605、a dgj 6608、a dgj 6609、a dgj 6614、a dgj 6613收据交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作废,本院将依法强制过户。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周云生:
本院受理原告孙方树诉你、张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梁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何玉梅、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楠、惠晓强、何玉梅、赵伟、王振平、张学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楠、惠晓强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738.56元及利息(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20日按月利率8.4‰计算;2018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0.9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王振平、张学琴、何玉梅、赵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振平、张学琴、何玉梅、赵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楠、惠晓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被告张楠、惠晓强、王振平、张学琴、何玉梅、赵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何玉梅、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玉梅、赵伟、张楠、惠晓强、王振平、张学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何玉梅、赵伟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47.51元及利息(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按月利率8.4‰计算;2019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0.9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张楠、惠晓强、王振平、张学琴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楠、惠晓强、王振平、张学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振平、张学琴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被告张楠、惠晓强、王振平、张学琴、何玉梅、赵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何玉梅、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平、张学琴、张楠、惠晓强、何玉梅、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振平、张学琴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按月利率8.4‰计算;2019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0.9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张楠、惠晓强、何玉梅、赵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楠、惠晓强、何玉梅、赵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振平、张学琴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振平、张学琴、张楠、惠晓强、何玉梅、赵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张新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胜与被告张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永胜煤炭货款317044.92元及利息(利息以317044.9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永胜律师费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8元,由被告张新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马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苏改荣诉被告马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时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439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吴东:
申请执行人刘春娥与被执行人吴东、杨美霞、陈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149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吴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纺织西街支行账户(账号:6217000460000596866)内存款184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乔世宽:
本院受理原告田瑞诉被告乔世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购房款99500元;2、由被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由被告承担占用资金损失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从2017年起至付清本息为止,至起诉之日止损失为3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3122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康烨茹:
本院受理原告贾外诉你、刘玉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贾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
董昊、赵小荣、周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刘小龙、魏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53007.76元;保证人董昊、赵小荣、周瑞等8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黄浩楠:
本院受理李维忠申请执行黄浩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1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
温建军、艾纯九:
本院受理段正印申请执行温建军、艾纯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2206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6)内0105执22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建军、艾纯九银行存款216850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
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岗、梁二兰:
本院受理阿依娜诉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岗、梁二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民初454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高志彪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专路与新华东街交叉口誉博财富大厦、供水大厦第C座6层全部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3日止);查封苏伟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Ⅱ项目1号楼4号楼4号楼1层4号楼14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
阿拉腾高娃: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阿拉腾高娃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年内0105执169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
陈小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林强诉被告陈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小虎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58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
孙正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改桃诉被告孙正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正浩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23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冯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润宏诉被告王瑞、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刁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占河诉被告刁海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刁海峰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253号案件的变更诉请申请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内蒙古华欧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孔宪宏诉被告内蒙古华欧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苏海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苏海晨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苏海晨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5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吴苏雅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特根朝鲁诉被告斯特格乐图、吴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7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贾世宇:
本院受理姚海涛诉贾世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民初315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贾世宇所有的名下蒙A708YS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