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0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文强、青克尔、王贵、张秀芳、梁树云:

本院执行的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强、青克尔、王贵、张秀芳、梁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6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018)内0624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高升吉、张媛、张瀚月: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升吉、张媛、张瀚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瀚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复息105417.56元(截止2020年4月21日),自2020年4月22日至实际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二、被告高升吉、张媛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瀚月、高升吉、张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占军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深圳正合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企智融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黔西南州盍鑫民间借贷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丹彬诉被告深圳正合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企智融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黔西南州盍鑫民间借贷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内蒙古天禄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青与被告内蒙古天禄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王丽: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并对你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对你的存款予以扣划。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磴口县滨辉水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磴口县人民政府、碰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磴口县滨辉水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16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164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垫付污水处理工程项目2018年第三季度至2020年第一季度贷款本息522.6684万元,并以522.6684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2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截至起诉时利息计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019年度已到期贷款本息444.7619万元(其中:2019年本金400万元;2019年三季度欠还利息40646.7元;2019年四季度221180.56元;2020年一季度利息185791.67元)3、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签署的《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污水处理工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协议书》;并判令被告偿还2020年至2024年借款剩余本金1500万元及按总贷款1%承担合同违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孙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兴波与孙国强、李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王兴波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兴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孙国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郭祥、张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艳平于2020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经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719号民事裁定书,你们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邓柱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17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邓柱电气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拖欠电气工程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王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