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源建筑租赁服务站与被告赵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杜鹃: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刘艳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振学诉你、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苏日根塔拉嘎查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吕振学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吕振学与被告刘艳雨盐碱地转让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艳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包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包永胜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价款本金9628元,利息7509.8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1日),本息合计17137.84元;二、被告包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从2020年4月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周长喜(别名孙长喜)、白海英(别名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宝泉、孟彬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房屋室内装修材料欠款7500元,利息1612.50元(计算: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7500元×43个月×0.5%=1612.50元)本息合计911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包那顺布赫(包晓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润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邹润忠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任占福、任秀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忠奎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6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20000元×0.02元×54个月=21600元),本息合计41600元;2、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张长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宝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吕宝忠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8000元(5000×2%×80个月即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本息合计:5000+8000=1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9月13日开始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2%为月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3、要求本案一切诉讼费(含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杨栓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乃与被告杨拴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拴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忠乃担保债权2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张亮偿还欠款17400元,利息11484元,合计28884元,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止,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赵银海:
原告赖丽荣与被告赵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银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赖丽荣借款本金20500元。二、被告赵银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赖丽荣,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银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郭清明:
原告包哈申格日乐与被告郭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清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哈申格日乐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郭清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清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曹国义: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58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康凤春:
本院受理原告崔吉林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康凤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吉林台借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康凤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吉林台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康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佟丽海(别名佟立俊)、孙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凤珍建材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建筑材料款13800元及延期还款利息16560元(13800元×0.02元×60个月),本息合计30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白银所、王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和丰农资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2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5200元的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吴春艳、韩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春艳、韩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侯淑兰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9000元,本息合计54000元;二、被告吴春艳、韩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侯淑兰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2月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春艳、韩志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包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冀雪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陈德:
本院受理原告姜丙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姜丙云与被告陈德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姜丙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曹艳凤: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4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杨努力玛加布、韩淑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2.利息计算从借款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朱白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元及逾期约定利息款,按月利5分,自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