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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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秀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源节水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与田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薛子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本院在执行王艳玲与于文丽、康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于文丽、康晓光发出(2020)内0403执34号执行递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文丽、康晓光将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辽河街南阳光花园小区23-3-阁5号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王艳玲,并协助申请人王艳玲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于文丽、康晓光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文丽、康晓光长期在外躲藏无法找到,电话处于停机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于文丽、康晓光于2020年10月1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侬法强制执行。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陈鹏腾诉被告王永泉、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4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胜诉被告王永泉、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4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冀海军、刘美玲:

本院在执行刘来友申请执行冀海军、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执恢9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上,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高丽梅、李鹏、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丽梅、李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鄂证字第32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高丽梅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环球-风华豪园12号楼1单元602室,产权证号132021200577,于2019年10月29日查封)、评估报告(保留价为:237725元)、执行裁定书(拍卖)、流拍公告、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等执行文书。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主动联系本院领取相关执行文书(联系电话19804779607),逾期联系本院的,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云青玛、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青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证字第33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云青玛(权利登记人阿木尔萨那)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环球-风华豪园2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于2019年10月29日查封]、评估报告(保留价为:245165元)、执行裁定书(拍卖)、流拍公告、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等执行文书。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主动联系本院领取相关执行文书(联系电话19804779607),逾期联系本院的,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李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剑英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刘平、苏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占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建民、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良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刘平、苏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占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顺:

本院执行薛秀伟与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查封的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家园C 6-1021号(面积76,53㎡)的房产估价报告书(评什单价11000元/㎡,总价84183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杨麦米乃:

本院受理原告姜永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志勇、李惠林、云海、刘艳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3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包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包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满都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20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块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柱与被告谢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张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根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9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韩红玉、赵艳茹:

本院受理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申请人韩红玉、赵艳茹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张跃武、赵海萍:

本院受理原告姜兴栋诉被告张跃武、赵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昝内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珂诉被告昝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毕智峰: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毕智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572.13元、利息7263.3元、违约金23111.42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49946.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3年10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3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宋树勋:

本院受理的吕景乐申请执行宋树勋(2018)内0102民初71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宋树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主府东妇干校巷交通技校楼5层1单元15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内济丰估字(2020)第0099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即涉案房屋评估总价为556310元、(2019)内0102执1941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宋树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主府东妇干校巷交通技校楼5层1单元15号房屋、(2019)内0102执1941号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556310元,降价幅度为15%即472863.5元,一拍起拍价为472863.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4728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辛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邬有军诉被告辛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辛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邬有军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2018年2月5日之前利息12600元,并从2018年2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辛明军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贾彪、刘喜斌、张明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02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彪、刘喜斌、张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

赖中标、郝熙莲: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被告赖中标、郝熙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

王冬、王磊: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6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王冬、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

王冬、张爱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6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王冬、张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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