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繁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282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及支付利息17820元(27000元×0.02元×33个月,从2017年7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2、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孙青山、白秀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283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21600元(40000元×0.02元×27个月,从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8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魏高娃、赵金富: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284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24000元(30000元×0.02元×40个月,从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5月5日);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韩长所、吴金星: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291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11600元(20000元×0.02元×29个月,从2017年12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10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包丽平、杨永强: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298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支付利息15000元(25000元×0.02元×30个月,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9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薛佃元、李恒:
本院在执行李小飞等70人与薛佃元、李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兴和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寇燕飞: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寇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被执行人寇燕飞所有的位于兴和县新区会展中心东南环路北经典时代商务中心写字楼A栋9层、面积为400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138031400618),他项权证号为:第138041401515),位于兴和县新区会展中心东南环路北经典时代商务中心写字楼A栋9层、面积为400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138031400617),他项权证号为:第138041501417)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鉴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寇燕飞: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寇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1282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换在、冯雪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立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换在、冯雪琴、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山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原告王国英起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山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3225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止,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月息2%计算)102192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立案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起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杨继、王霞(王夏、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602民初19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97万元(2011年9月19日至2019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利息97万元),本息合计147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杨继、王霞(王夏、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602民初19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30万元,支付利息1525.3013万元,(2011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相加,共计1655.3013万元,减去已付利息130万元),本息合计2355.3013元;另加原告付银行利息30万元,共计2385,3013万元。2、判令被告从2019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738万元的借款利息至实际履行时。3、判令被告从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92万元的借款利息至实际履行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邬泽宇、高权:
本院受理原告李栓虎诉邬泽宇、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邬泽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栓虎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450000元从2012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的利息、借款本金250000元从2012年2月29日至2019年6月3日的利息及借款本金700000元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高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邬泽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54元,由被告邬泽宇、高权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闫纪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谨诉被告闫纪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第二日,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号窗口领取(2020)内0602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补正),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梁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双娥诉被告梁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海平协助原告高双娥办理东胜区富兴小区17号楼4单元509室的不动产权证过户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梁海平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325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白锐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占荣诉被告白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19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李礼、李荣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正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礼、李荣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8)内0621执755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现通知你们3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402办公室领取上述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礼名下经本院司法拍卖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锦绣华庭10号楼1单元402的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正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8)内0621执7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任浩: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先诉被告任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4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刘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4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是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彬:
本院受理原告闫建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李耀强:
本院受理原告任建国诉被告李耀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李利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凯诉被告李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范和平、焦金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陶秀秀:
本院受理原告张卫锋诉被告陶秀秀、姚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9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