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荣与被告任燕飞、张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布仁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韩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杨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780元;2.要求被告支付2578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福利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福利,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包宝泉、白梅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利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宝泉、白梅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广利欠款5100元;二、被告包宝泉、白梅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广利,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1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泉、白梅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赵银海:
本院受理原告钱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银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钱雪峰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赵银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钱雪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银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邓柱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17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邓柱电气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拖欠电气工程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王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韩远强:
本院受理原告齐会与被告韩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远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齐会借款10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借款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利息以8500元为借款本金,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齐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锡林浩特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永明、志梅、包双梅、图雅、包金梅,一审第三人锡林浩特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吴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25民再2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李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梁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朱亮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亮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2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李惠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志勇、李惠林、云海、刘艳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3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杭锦后旗仁康医院: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谦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锦后旗仁康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60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包孟根仓: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包孟根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梁荣利申请宣告梁荣奎宣告失踪、死亡一案,经查,梁荣奎,男,1970年2月15日出 生, 身份 证号 码150203197002151211,汉族,户籍地包头市昆区少先31街坊4栋4号。于1992年7月26日起,下落不明满17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1年,希望本人或知情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张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程子钰与被告张志德、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25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徐井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金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井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马金华20000元,且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始以年利率1.75%计算利息至余款全部返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徐井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陈国前:
本院受理原告冯卫星诉被告陈国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孟和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吴银花诉被告哈申格日乐、孟和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哈申格日乐、孟和朝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银花借款本金25000元,给付2019年6月15日前产生的利息1000元,本息合计26000元;二、2019年6月16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算,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钱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芳与被告钱红霞、赖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孟春诉被告谢军、王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628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任严、梁林格、梁林波、梁林立、韩屹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任严、梁林格、梁林波、梁林立、韩屹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刘建军、李建平、王瑞霞、赵志军、黄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军、李建平、王瑞霞、赵志军、黄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