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日前,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9年8月30日9时许,张某2到村委会反映其儿子张某1、儿媳妇李某不孝顺、不养老的问题,当日13时许,张某2回到家,张某1、李某对张某2反映二人不孝顺的事情心存不满,与张某2发生争吵。张某1、李某共同将张某2摁倒在厨房与东门的门口处,用绳子将张某2的双手捆绑进行殴打,李某先后使用锥子、注射器针头、铁钉等工具扎张某2脚趾、脚心,用拳脚踹打张某2裆部、臀部、头部、后背等身体部位。二被告人捆绑及殴打张某2整个过程自当日下午2时许持续至下午4时30分许,在此期间,张某1多次向张某2索要银行卡,张某2不给,张某1使用毛巾两次捂住张某2的嘴部,发现张某2无呼吸后,确认张某2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系因由于口鼻部被捂压及胸部受到钝性物体作用至胸骨骨折、前纵隔血肿,造成窒息死亡,其多处损伤、出血对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李某殴打被害人张某2身体,捂压被害人张某2口鼻,导致被害人张某2由于口鼻部被捂压及胸部受到钝性物体作用致胸骨骨折、前纵膈血肿造成窒息死亡,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1、李某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李某未实施捂压口鼻等导致被害人窒息的行为,但李某实施的针扎锥刺、拳打脚踢等共同伤害行为促进被害人张某2死亡结果发生,其对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结果应承担责任。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张某1、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张某2实施了积极救治,被告人张某1取得了被害人张某2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认罚。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赵志浩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