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顺:
本院受理原告张湘林诉被告张连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离家出走,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6民初17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张湘林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的第2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赵鹏、王丽:
本院受理的刘和平、武秀芳、刘鹏程、张桂梅、武秀英、王红伟、武秀峰与赵鹏、王丽、巴彦淖尔市通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七件案件,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执恢763、761、776号、(2017)内0802执1371、1366、1363、13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广利珍、白海霞、广丽丽、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海霞、广利俊、广利珍、白海霞、广丽丽、王海军(2020)内0125民初78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内蒙古金政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深圳市百腾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2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8月7日
呼和浩特市康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黑五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司[案号:(2009)赛执字第5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请求本院中止对呼国用(2005)第01007号土地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内0105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赵斌:
在本院执行你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康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黑五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号:(2009)赛执字第5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请求本院中止对呼国用(2005)第01007号土地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内0105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吴学卫: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张亮:
本院受理原告薛堂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邱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叶怀:
本院受理赵永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张建军、孔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卓资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苗红纪: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内0221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戈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钟宏亮与被告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任金龙、李小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任金龙、李小清:
本院受理原告贾焕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拓耀、李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们、苏兰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孙秀山:
本院受理原告邓粉兰诉被告孙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王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齐秀芬诉被告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常智慧、索晔: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宏巨建材化工厂诉呼和浩特市新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索晔、常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内0105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货款69216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921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12057元(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宏巨建材化工厂已预交),由被告索晔、常智慧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闫瑞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闫瑞松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冀二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龙昌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冀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1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萨日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单迎春诉被告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萨日娜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7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剑光与被告孙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93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冯海斌、杨拉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冯海强、陈燕清、杨玉喜、胡云兰、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冯海强、陈燕清就(2019)内0105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崔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崔海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6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启与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张高平: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秀与被告张高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张风杰、屈永禄: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风杰、屈永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7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聖泰彩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聖泰彩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郑翠平申请执行王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7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0】第0194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