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生: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继龙与被上诉人巴利平、被上诉人王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付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力达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付飞欠原告杭锦后旗力达农机有限公司12000元及利息(2019年10月16日之前利息为7299.2元,从2019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力达农机有限公司违约金500元;三、驳回原告杭锦后旗力达农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80元,由被告付飞负担749元,由原告杭锦后旗力达农机有限公司负担31元。限你自公告之曰起60日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第六调解室)领取(2019)内0826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靳二利: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靳二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7日
季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季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李耀强:
本院受理原告任建国诉被告李耀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包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宝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巴根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邓宝柱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开始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包巴根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凤诉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正镶白旗察哈尔农贸市场:
本院受理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诉被告正镶白旗察哈尔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东山:
本院在执行王翠与王东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兴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彪:
本院在执行米登山申请执行王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窦二同:
本院受理原告贾宝与被告窦二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安瑞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瑞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进忠诉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进忠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进忠借款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1、从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利息为285200元;2、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被告张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中帅:
本院受理原告姬川川诉被告王中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公司金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75000元(保留今后诉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公司金山营销服务部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其他诉讼损失。]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212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赵霞、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飞诉被告赵霞、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50号起诉状副本(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内蒙古聚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生武起诉被告内蒙古聚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水泥款137168.5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杜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兵诉被告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依法变更坐落在东胜区铁西政府安置移民小区二号楼一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36.15平米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李占兵;2、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四楼415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贾建军、王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宽诉被告贾建军、王美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7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直到还清时的利息,月利率按0.5%计算。)、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牛庭花、敖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庭花、敖海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285号起诉状副本(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748427.87元并支付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利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791号(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潘利军还款保证金1118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1月19日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32347.47元的诉讼请求。如案件受理费159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6元,由原告负担305元。)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温海宽:
本院受理原告白成仁诉温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从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的利息84800元(按月息2%计算),本息共计124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本金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08号之一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宋波、李抒梦: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240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波、李抒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杨永光、石玉兵、袁小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6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告杨永光、石玉兵、袁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7日
姜小全: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894号原告袁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姜小全偿还原告借款54000元,利息:8100元,本息共计:62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姜小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8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