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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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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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四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爱琴与被上诉人贾春梅、许满亮、原审被告肖峰、王果仔、张利生、武川县四维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222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李文义(李勇)、郭桂云:

本院受理樊义军与李文义(李勇)、郭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1036),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1000元及按月利率2.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到给付之日所得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磴口县人民法院纳林套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李文亮:

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的贷款156273.03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6元,由被告李文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正镶白旗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诉被告正镶白旗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会龙: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霞与被告王会龙、张留科、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聂义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培军诉被告聂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聂义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培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聂义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玥琪: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被告王玥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玥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勇借款本金2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王玥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勇借款本金1813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日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王玥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勇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日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四、被告王玥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勇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日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五、驳回原告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玥琪负担1878元,原告高勇负担17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玥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卢四保:

本院受理原告尚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08号之一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宋波、李抒梦: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240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宋波、李抒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杨永光、石玉兵、袁小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6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被告杨永光、石玉兵、袁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包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邵刚与你、张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韩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原告风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包达古拉、白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潘红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齐小连:

本院受理原告吴其其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

代巴根那、包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韩景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齐铁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关七林、召格日吐(又名关吉日图):

本院受理原告桂玉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关七林、召格日吐偿还原告桂玉喜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关七林、召格日吐给付原告桂玉喜借款利息3750元,并给付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关七林、召格日吐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何百顺、何志强: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895号原告赵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何百顺、何志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何百顺、何志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8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陈玉龙、斯日古冷(又名白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桂玉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陈玉龙、斯日古冷偿还原告桂玉喜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陈玉龙、斯日古冷给付原告桂玉喜借款利息800元,并给付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陈玉龙、斯日古冷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孟海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孟海山偿还原告包宝德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孟海山给付原告包宝德利息3480元,并给付以借款6000元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从2020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孟海山偿还原告包宝德借款本金5800元;四、被告孟海山给付原告包宝德利息13108元,并给付以借款5800元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2020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孟海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谢布仁额、包代小: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919号原告敖玉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归还欠敖玉霞现金借款10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赵红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968号原告郭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到期日至借款实际偿还日为止按月利0.005元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布和: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9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布和给付贷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3035.94元,2020年4月13日以后按本金50000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毕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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