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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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达胡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9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高达胡白乙拉给付贷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1214.37元,2020年4月13日以后按本金20000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毕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包海全(又名包海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010号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买种子化肥款3675元及逾期利息2517元,本息合计61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宝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017号原告曹连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胡月明珠: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032号原告赵淑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宝成(又名包宝成):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067号原告包朝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400元,偿付约定利息4464元,本息合计168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何海风(又名何海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069号原告包朝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偿付约定利息7540元,本息合计20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常喜泉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常喜泉称,常喜斌自2012年冬天,上午10时从家出门后一直未归,2016年6月3日,申请人在《包头日报》登报寻人启事,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依旧未归。下落不明人常喜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常喜斌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常喜斌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常喜斌情况,向本院报告。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张鹏懿: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鹏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7日

史毛头: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史毛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7日

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赵培良与被告金河、王骁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正镶白旗天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诉被告正镶白旗天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週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柳絮: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498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柳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柳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俊生: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498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俊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赵丽华、周强: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4984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华、周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丽华、周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葛宏飞: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3463号原告安忠贵诉被告葛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葛宏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杨占海、李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米邵武诉被告杨占海、李春艳、杨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邹基海、董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邹基海、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宝诉被告王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闫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娟与被告闫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史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鹏借款本金17300元,支付利息3806元,案件受理费328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苏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张延会诉被告苏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诉被告訾利平、杨凤英、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訾利平、杨凤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鄂尔多斯市惠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元、裴学文、郭治飞、王东、郭建华、吕波陶、屈三其、杜霖、呼广荣、白涛、孟军、张东、苏利军、单军、王琴、赵东亮、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惠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元、裴学文、郭治飞、王东、郭建华、吕波陶、屈三其、杜霖、呼广荣、白涛、孟军、张东、苏利军、单军、王琴、赵东亮、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屈三其、白涛、赵东亮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状主要内容:依法撤销判决书第二、三判决内容,驳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秦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068号原告包朝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500元,偿付约定利息10750元,本息合计23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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