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亮泽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秦英申请执行内蒙古亮泽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2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付嵩云: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付嵩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3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韩俊峰与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6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韩俊峰与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6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悦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3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刘来锁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3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刘兰菊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3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东亮:
本院受理刘民申请执行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24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梦然:
本院受理张桂良申请执行王梦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2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赵虎柱:
本院受理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赵虎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28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李刚:
本院受理杨岳全申请执行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29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朱亚洲:
本院受理刘兴龙申请执行朱亚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31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刘立洪:
本院受理玉泉区鑫海冷冻食品商行申请执行刘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0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商志国:
本院受理李俊德申请执行商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3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张会鹏:
本院受理祁程飞申请执行张会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50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李文升:
本院受理张香连申请执行李文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9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邢宝童: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宝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刘瑞敏:
本院受理李俊德申请执行刘瑞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3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徐剑平:
本院受理黄静申请执行徐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19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张利英、高俊峰:
本院受理左俊茹申请执行张利英、高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22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内蒙古味出名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党海军:
本院受理张景童申请执行内蒙古味出名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党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24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贺美珍、贺梅、董孝义:
本院受理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申请执行贺美珍、贺梅、董孝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6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立平:
本院受理皇甫喜明申请执行王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呼和浩特市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通辽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内蒙古金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9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呼和浩特市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赵晓彦申请执行内蒙古金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9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希尼: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希尼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原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希尼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内0105民初2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内0105民初2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2019)内0105民初299号之一”补正为“(2020)内0105民初299号之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郭义民、王慧琴: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郭义民、王慧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郭义民、王慧琴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紫御东郡第18号楼1单元17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张苏雅拉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梅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97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并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商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宋海青: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4023号原告内蒙古伟丰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海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属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内蒙古万邦商贸有限公司、朱志凯、范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黎定银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万邦商贸有限公司、朱志凯、范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和荣: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和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2017年5月15日磴口联社粮台个借字(2017)001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罚息利率计算利息、罚息);二、被告王和荣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的信息,以磴口县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蒙(2017)磴口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内容为准),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王和荣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1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和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史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冷宇薇: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5356号原告杨亚敬诉被告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冷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