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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07

因琐事发生争执殴打致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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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玉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8日14时许,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三里营西路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互殴。后被告人李某某叫来其同学王某,在十字路口附近拦住被害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把镐把殴打李某头部,同时被告人王某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李某受伤。经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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