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图雅、郝宝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树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阮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郜志勇诉你(2020)内0104民初5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李银仓:
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张世春: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馨鑫轮胎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石白音仓:
本院受理原告包龙诉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白音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龙债务款本金人民币9800元,并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包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长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建福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元,并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花拉: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花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4203元,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本金4203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包秋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秋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菲借款本金人民币13600元,并从2016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陈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包福迁(别名福廷):
本院受理原告吴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福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宝借款本金人民币17200元,并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吴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郭嵘: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市方源煤电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迎浩、郭亚忠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终21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范志强、董春雷、杨学平、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丰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志强、董春雷、杨学平、谭胜利、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丰华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异5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变更申请人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丰华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为(2012)呼执他字第0002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包布仁白乙: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明诉你、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苏海瑞:
原告罗洪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海瑞偿还原告罗洪生欠款81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9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海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刘健称,被申请人杨立国系申请人父亲。1988年1月,杨立国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已经下落不明三十余年,故申请宣告杨立国死亡。杨立国应当自此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杨立国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立国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杨立国情况,向本院报告。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崔喻柱:
原告李凤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喻柱偿还原告李凤荣欠款5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喻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马福生、鲍仙仙: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与被告马福生、鲍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史少春: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5日
杨芬兰: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5日
李宝祥: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5日
马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周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6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包勿日根达来: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彦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勿日根达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彦君借款本金6800元,支付逾期利息4896元【6800元×0.02元×36个月(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本息合计11696元;二、被告包勿日根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彦君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彦君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46元,由被告包勿日根达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王洪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丰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洪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丰美玲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550元(10000元×2%×10个月,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10000元×0.5%×11个月,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合计12550元;二、驳回原告丰美玲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5元,由原告丰美玲负担41元,由被告王洪军负担5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吴成槐:
本院受理原告郭毓忠与被告董根根、吴成槐民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吴成槐: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忠与被告董根根、吴成槐民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中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高海、张继元、祁慧雄、高书平、赵飞云、康向东、刘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肇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870016.25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