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香桂: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43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常香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玉良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85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常香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玉良借款利息11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常香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温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郜志勇诉你(2020)内0104民初5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张云、刘翠仙: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银宝:
本院受理原告包龙诉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72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龙债务款本金人民币12500.00元,并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恩和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71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恩和白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建福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并从2017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金连: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6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530.00元,并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本金253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玉妞、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71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玉妞、小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万虎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玉妞、小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万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白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太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61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青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太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从2016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仁钦、包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5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仁钦、包高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6473.00元,并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本金16473.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吴根旺、郭兰女、兰勇、赵志忠、徐立春、赵志林、赵志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上诉人吴根旺、郭兰女、兰勇、赵志忠、徐春丽、赵志林、赵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宝音满达: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慧辉、王芳与被上诉人宝音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235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马卓: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王海娟:
原告王玉兰、张志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娟偿还原告王玉兰、张志国欠款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海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李瑞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瑞明欠原告吴伟4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驳回原告吴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2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752元,由被告李瑞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史才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史才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5日
董昊、赵小荣、周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刘小龙、魏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53007.76元;保证人董昊、赵小荣、周瑞等8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梁银、谢红红、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46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0元,减半收取计814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赵鹏、王丽:
本院在执行张玉梅申请执行赵鹏、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鹏、王丽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凤凰新城小区4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一套予以评估。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内景通估字【2020】第00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上述房产的评估值为212919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孙景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飞龙与被告孙景春、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驻内蒙古达茂旗鹏飞铜锌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崔梅梅、张文军、罗新丽: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梅梅、张文军、罗新丽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张建红、张慧娟、赵福龙: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支行与被告张建红、张慧娟、赵福龙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乔侯女、刘三千、刘二千、刘巧珍、刘春和、祁三毛: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乔侯女、刘三千、刘二千、刘巧珍、刘春和、祁三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周世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周世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杨贵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被告杨贵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8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9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