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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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1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1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1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2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周萃、房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曲托亚诉被告周萃、房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从2017年6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到2020年5月26日为4352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仇国云、杨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仇国云、杨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质证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张文军、王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及被告代子清、郭金枝、张小平、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军、王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并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按年利率10.68%支付利息192.92元;从2018年2月24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02%支付逾期罚息。二、被告代子清、郭金枝、张小平、王峰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代子清、郭金枝、张小平、王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文军、王玉霞追偿。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张睿: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张伟、高红芳、牛强、蒋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睿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1月2日按年利率9.96%支付利息4288元、逾期罚息2843元;逾期罚息复利375.67元;从2019年1月2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94%支付利息及复利;被告张伟、高红芳、牛强、蒋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马梦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彩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马俊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国与被告马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207民初4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及(2020)内020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栽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韦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凤芝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600元(20000元×2%×39个月,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本息合计35600元;二、被告韦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凤芝从2020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韦成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李德华:

本院受理原告时凤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时凤香与被告李德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时凤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包白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元杰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9187.50元(37500元×0.5%×49个月,2015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合计本息46687.50元;二、被告包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元杰从2020年1月7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白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石代兄、李月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林海与被告石代兄、李月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97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徐林海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赵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监督联系卡、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9860元,本息合计2686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开始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安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682元,支付利息1098元(682元×2%×80.5个月,2013年5月13日至2020年1月28日),本息合计1780元;二、被告安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彭春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彭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福顺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4000元(20000元×2%×10个月,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合计24000元;二、被告彭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福顺违约金24000元[(20000元×2%×65个月,2014年11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2000元];三、被告彭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福顺自2020年4月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期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王福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邢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韩萨如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韩萨如拉与被告邢福顺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潘金全:

本院受理原告不布和特木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杨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龙诉被告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文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文斌给付原告从2020年4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100万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299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荣诉被告张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张建荣与被告张东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张东平返还原告张建荣购房款15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东平向原告张建荣支付违约金45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张东平赔偿原告张建荣装修费7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426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邱翠琴、高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翔与被告邱翠琴、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邱翠琴、被告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海翔借款24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4万元为基数,支付从2012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2元,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奥贵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奥贵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5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奥贵厚在中国建设银行所设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19)内0602执恢22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你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领取生活费(1360元×12个月=163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7)内0602民初581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生活费领取通知(生活费领取标准暂定为每人1360元/月)一次性告知奥贵厚,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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