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东通运输有限公司遗失人民银行发放的查询密码函,账号15085793364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德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115010267693337XY,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富士华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及存款密码查询纸,账号149207801164核准号J 191000449750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支行,声明作废。●内蒙古华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3-2及3-3,代码91150102M A0Q B5G06Q,声明作废。●张曦(身份证号: 150122198507130625)于2010年7月2日购买位于西华庭小区6-1-4中户,面积66.1平米,收据号0041193金额130000元的收据丢失,本人声明作废此票据,如由此票据引起的任何问题由本人承担,与内蒙古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玉泉区国柱麻辣烫店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代码92150104M A0N 1C9J 9N,声明作废。●吕仝成(身份证号码152631196810196332)丢失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证,证号:蒙A032018008028,特此声明。●王庆利于2020年8月1日遗失身份证,证号150203196901250913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药店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证号J Y11501020020281,声明作废。●本人胡锴遗失呼和浩特恒大御府认筹书,编号C9535210,特此声明。●鲁峰 (身份证号150123199004260170)将呼和浩特恒大城7幢2单元2402房的认购书丢失,编号:0007426,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回民区老霍香酥焙子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92150103M A0N 100894,特此声明。●戈启傲(父亲:戈照起,母亲:王莹)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G150026879声明作废。●赵吉雅(父亲:赵亮,母亲:吴晓彤)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O 150179935声明作废。●孙新泽(父亲:孙志辉,母亲:孙美玲)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J 150080309声明作废。●致:呼和浩特市四方工程质量检测实验中心:因我单位在搬迁过程中不慎将以下报告丢失,具体如下:工程名称:托克托县双河镇云梦园住宅小区一期A座物业楼B、C、D、E、F商业楼,工程编号: 20172195报告编号:SG19-000905报告编号:SG19-000909,特此声明。●乔丽平(身份证号: 150104196311221048)乔福才(身份证号:150104195507081038)购买御水人家6号楼102商铺的购房收据一张遗失金额:392966元,声明作废。●武巴特遗失塞外名苑B8号楼2单元501室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声明作废。●赛罕区冰峰手擀面饭馆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 150105600279347,声明作废。●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150102078388690,声明作废。●贾拉小不慎将残疾证遗失,残疾证号码: 15010519340907651511,特此声明。●本人齐光荣,与闺女麦丽丝在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购买的华侨新村4号楼1单元2603跃2703室不慎将购房收据丢失,收据号(9670610)收据金额1054788元,声明作废。●马鑫遗失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证,学号: 2017202250010,声明作废。●本人王婉焕,身份证号: 150121196110273921,不慎将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察素齐镇水晶城铂郡)购房收据遗失,收据编号:0056421,金额228758元,房址, 7#一3一301室,现因该手据遗失,在此本人声明作废,并以此遗失声明办理相关业务,日后此收据原件出现,贵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与贵公司无关。特此声明。●准格尔旗治力建筑机具租赁站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2150622M A0Q J 1728W,特此声明。●内蒙古一视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1150103M A0PRQ J E3T,特此声明。
2020年8月4日
遗失声明 法院公告
白利东:
本院在李三明与被执行人白利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34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白利东在伊金霍洛旗亚峰碧影华城住宅小区10号楼1单元1502号房产一处。二、内科瑞估字(2020)第0165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李泽峰、弓利荣、张红梅:
本院受理王云其与李泽峰、张海星、弓利荣、牛瑞兴、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泽峰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全部清结为止按年利率6%计息);2、被告张海星、弓利荣、牛瑞兴、张红梅对李泽峰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节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茹诉被告李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41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志祥立即给付拖欠原告杨茹的工资15000元;2.被告李志祥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3410号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段伟(又名段玮):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葵诉被告段伟(又名段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段伟偿还原告李俊葵借款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王良贵:
本院在办理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2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侯查封被申请人王良贵名下位于东胜区和谐路8号万正新园小区B区30号楼4单元308号房产【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7961号】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王静:
本院在办理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静名下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2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C区3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合同编号:2009-0015688)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张春福: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春诉被告张春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春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从2013年7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金7万元,利息106493元,本息合计176493元)以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从2013年10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金3万元,利息43960元,本息合计73960元)。两笔合计本金10万元,利息150453元,本息共计250453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郝凯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霞诉郝凯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原告王丽霞与被告郝凯山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李德水: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兰诉被告李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16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通辽市圣奇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姚春江与被告通辽市圣奇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通辽市圣奇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姚春江工资款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通辽市圣奇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靳涛诉被告李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瑞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靳涛货款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瑞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