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郝波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利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王巨:
本院受理原告夏富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张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苑元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磴口县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7072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欠款本金601992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5年2月15日;以欠款本金401992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5年10月10日;以欠款本金301992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77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石华、武永昌:
本院在和利明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318号评估报告(内容为:评估石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8号街坊1号楼1层1号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01.4244万元)、(2018)内0602执恢183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石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8号街坊1号楼1层1号,(产权证号:D-03015)。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李伟、吴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雷振明:
本院在办理杨文彦申请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5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雷振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满都海巷3号街坊1号楼2单元1104室房产(产权证号:31450号)一处。轮候查封期限为3年,轮候查封从上一顺位查封到期或解除之日起计算。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申如:
本院在办理刘联明申请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申如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时达世纪小区8号2单元504室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东胜字第F2012000849号)一处。轮候查封期限为3年,轮候查封从上一顺位查封到期或解除之日起计算。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马金梅:
本院在李银祥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799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裁定书内容为:提取被执行人马金梅在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372号案件内的执行案件款2808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孙登荣,杨卫云,王利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登荣,杨卫云,王利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闵亮,闵强,刘美娥,邓丽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闵亮,闵强,刘美娥,邓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刘凤萍,孟福生,景利山,景利达,曹凤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凤萍,孟福生,景利山,景利达,曹凤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戚伟权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晓兵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
法院公告内蒙古华唐铝业有限公司锻旋铝合金轮毂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接受委托后,内蒙古森盛环保有限公司承担《内蒙古华唐铝业有限公司锻旋铝合金轮毂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具体公告内容请登录ht t p:// www.j s-ei a.cn/pr oj ect/det a i l? t ype=2&pr oi d= f 5425d8b0a 5d5434795668335541f 896建设单位:内蒙古华唐铝业有限公司,13910265165环评单位:内蒙古森盛环保有限公司,13304712042。
2020年8月4日
注销公告
包头市正东商贸有限公司(150203000048039)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包头市正东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8月4日
注销公告
鄂伦春自治旗新隆中草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代码93150723M A0N4PRR00)于2020年7月30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鄂伦春自治旗新隆中草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0年8月4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中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号150102000125078)股东会于2020年7月30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内蒙古中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8月4日
声明
内蒙古赛诺种羊科技有限公司郑重声明:从本公司经营起至2020年07月31日:1.本公司未委派、授权任何餐饮、肉类直营或体验店经营“赛诺”品牌的相关或相近、类似业务,若由此发生的一切经营活动和后果与我公司无关。2.截止目前,市场上以“赛诺”名义开办各类餐饮、肉类直营店、体验店以及由此发生的品牌宣传、质量事故、售后服务等一切事宜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
特此声明
内蒙古赛诺种羊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4日
遗失声明
●尹利珍遗失医疗本、退休本(身份证号: 150102196008131522),特此声明。●呼和浩特市清香溢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93150124397601516D,特此声明。●内蒙古石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代码91150626M A0Q 588355,特此声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幸运星文具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号152524197101230628,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幸运星文具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0105600339612,声明作废。●内蒙古康安丰田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遗失基本户银行密码函,核准号:J 1910015364201帐号610028601开户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特此声明。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