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任月林:
本院受理原告齐才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齐才旺与被告任月林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才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苏海瑞:
原告罗洪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海瑞偿还原告罗洪生欠款81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9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海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那顺乌日塔:
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那顺乌日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那顺乌日塔支付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贵任公司农机款40500元,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的利息29160元,合计6966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3元,由被告那顺乌日塔负担156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