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依法文明养犬新风尚   开启首府社会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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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9期:第08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04

倡导依法文明养犬新风尚 开启首府社会治理新模式

《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10月起施行

关键字:模式,治理,社会,开启
本报记者李楠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7月31日上午,由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共同举办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暨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在内蒙古博物院广场举行。这则新闻一发布,引发了市民的广泛热议。一犬一证、规范遛狗行为、严格处罚标准……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人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首次就犬类管理经费保障、信息化管理、虐犬、毒犬等问题予以明确,从而也开启了政府主导,公安主管,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共建共治共管共享新模式。

呼市公安局城管支队支队长马东平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云建东,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金萍介绍宣传资料。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傅彬(左一)在宣传活动现场。

傅彬在签名墙上签名

养犬新规出台:从“禁养”“限养”到“规范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犬成为许多群众的时尚选择,但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等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也随之而来。仅仅提倡“文明养犬”,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代城市管理需求,怎样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高发态势、如何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养犬行为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当前城市综合管理亟待解决的难题。从“禁养”到“限养”,再到如今的“规范养”,《规定》提出养犬的立法思路,成为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

据了解,此次细化和出台的养犬新规,就是在强化执法依据,更加强调现实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论证过程中,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邀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爱心人士等召开座谈会,共征集意见和建议177条。在审议过程中,坚持突出特色、注重实用,具体条文强调精细化,易于法规落地执行,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修改后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于6月24日在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7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共31条,对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数字治犬”、发挥爱心人士作用、犬只伤人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规定》对于适应新时代城市管理要求,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规定》凸显八大亮点:建立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建立、完善疫情处置机制,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增设犬类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养犬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将捕捉流浪犬职责全部移交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犬治安案件由市公安局进行处理;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犬只。为犬只信息化管理提供保障,通过现代化手段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加强养犬协会等社会团体及爱心人士引导文明养犬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收留、领养、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管理等活动,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疾病管控处理,建设无害化犬只处理公共设施。根据《动物防疫法》机关规定,对狂犬病犬进行规范处理。建设犬只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规范犬类管理;增设犬只出生后的合法性免疫环节。出生满3个月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降低狂犬病及其他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机率;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对拒不执行《规定》中养犬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5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证。

让“养犬新规”真正成为化解现实生活中“人犬矛盾”的一剂良方,是首府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说“不”的初衷和本意。

工作人员向市民介绍犬证、犬牌申领流程。

智能信息系统:犬只管理进入“芯”时代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不断加强犬类管理工作,使之更加系统化、自动化、智能化、规范化,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民身心健康和安全。

不久前,呼和浩特市正式启动犬类信息化智慧管理平台,这标志着首府的所有犬只将进入“身份证”时代。

此次修订的新规,对犬只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通过智能化信息手段加强对犬只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指出: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免疫证明后,需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针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芯片,并发放登记证和犬牌。通过犬类信息智慧管理平台建立犬类基本信息库,为每条犬建立唯一的电子档案,解决身份识别问题,快速准确识别犬只的身份。

《规定》实施后,呼和浩特将实行一犬一证完善校验手段,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1次,每条犬在犬类信息智慧管理平台有唯一的电子档案和犬证(皮下植入芯片、二维码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支队长马东平告诉记者,首府市民可以通过“青城便民养犬服务”平台公众号或到窗口为爱犬办理“身份证”。不同的人群扫描电子犬证,得到的犬类信息各不相同,民警可以扫描到该犬只的全部信息,医院工作人员可以扫描到犬只的病史防疫信息,市民可以扫描到犬只主人的信息。从犬类出生到死亡,包括领养、防疫、就医、美容、收容等信息的完整档案记载,一目了然,这一举措,将从根源治理流浪犬问题,预防流浪犬的不断增加。

对于不办理犬证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法进行处罚。《规定》明确指出:未经登记、年检、免疫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蒙古族著名歌手呼斯楞演唱《流浪狗日记》

市民现场办理犬证

宣传活动现场

携带犬只出门:《规定》划出了硬杠杠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提高养犬人的自律意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禁止犬只进入文物保护单位、不得虐犬、毒犬和犬只死亡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规定。

修订后的新规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的规定也更为严格。《规定》指出,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征得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同意;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要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对烈性犬、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斗犬、弃犬、虐犬、毒犬;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明确部门职责:养犬管理实现齐抓共管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执法难度较大。新规建立起政府组织协调,公安机关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新规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养犬管理协调、联系工作机制,同时,也细化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农牧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在犬只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首府公安机关将如何履行职责,倡导广大市民做到依法养犬?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傅彬给出了答案:让养犬管理更加人性化,才是治理流浪犬的重要举措,公安部门将加强源头控制,按照“管犬实际就是管人”的原则,建立有主犬的相关信息,规范养犬行为,犬类留检所实行人道化管理,做到文明、规范养犬。

遛犬不束犬链,犬在人行道或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小商贩在广场及街道两侧流动售犬等行为,一直备受诟病。新规实施后,针对这些不文明行为,养犬人将不能再“任性”了。

根据《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发现携带宠物外出随意便溺并不立即清理的,城管执法人员责令宠物主人立即清除宠物排泄物,不立即清除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有了法律法规的依据,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始,如何将新规落到实处,真正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则需要凝聚起全社会共同治理犬患、维护社会和谐的强大合力。

依法规范文明养犬,共建美丽宜居青城,让我们共同携手!(本版摄影:袁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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