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林:
本院受理的赵福云申请执行田小林、刘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决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方雅苑小区4号楼5单元302室,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执恢44号案件中房屋的评估报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贾永、吴凤玲、葛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杨博(曾用名杨波)诉贾永、吴凤玲、葛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于淑红:
本院执行的温福均、宋玉芝申请执行于淑红继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10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盛苑C区5号楼2单元704室房产一处(合同编号为:2008-00009582)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温福均、宋玉芝名下。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陈慧、赵喜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莲诉被告陈慧、赵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80000元及利息159200元(利息从2011年3月15日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止,按照2%计算),两项合计2392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80000元本金的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本息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361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刘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桂兰与被告刘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桂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10000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本息合计3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雷永旭:
本院受理原告唐丽君与被告雷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永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唐丽君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雷永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唐丽君借款利息120360元;三、驳回原告唐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4元,由被告雷永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子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益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子华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王子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 6214670460000632147)内存款413013.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韩永文:
本院执行的张建忠与被执行人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11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韩永文所有的:1、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6(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7号);2、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8(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5号);3、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7(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6号);4、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9(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2号);5、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60(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0号);6、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5(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8号);7、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3(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2120号);上述七处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飞时起转移;拍卖成交价分别为:366016元、351836元、360025.60元、370558.40元、384558.40元、357746.40元、342836元。8、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21(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2121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天杰时起转移;拍卖成交价为439030.4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祁丽、徐连:
本院受理原告李岩诉被告祁丽、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祁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776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合计1176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祁丽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徐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三栋:
本院在办理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2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三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西街23号街坊亿利城滨河湾小区3号楼1单元1402室房产(合同编号:2009-0006274)一处。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轮候查封从上一顺位查封到期或解除之日起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换在、冯雪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立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换在、冯雪琴、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2020)内0602民初2797号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279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温建国、柴永强、侯志东(曾用名:侯武):
本院受理原告陆慧琴与被告温建国、柴永强、侯志东(曾用名: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温建国、侯志东、柴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陆慧琴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核减已付利息2.5万元)。案件受理费29476元,由被告温建国、侯志东、柴永强负担]、( 2019)内0602民初7187号民事裁定书(撤出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宇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奶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给付“华旌明地”住宅小区3号、4号住宅楼、超市工程造价鉴定费115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290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刘玉娥(曾用名:刘芳)、张志有(曾用名:张三苍):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民诉刘玉娥、张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刘玉娥、张志有偿还原告王利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共计553364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准,从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为232648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准,从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为223252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准,从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为97464元;2、判令被告刘玉娥、张志有偿还原告王利民利息50000元;3、判令被告刘玉娥、张志有偿还原告王利民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4、判令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刘玉娥、张志有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苑永忠:
本院受理李瑞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范贵明、王秀良、王利峰、王秀峰、范艳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范贵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借款本金29962.03元和利息5570.15元(利息截止到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29962.0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王秀良、王秀峰、范艳兵、王利峰对被告范贵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李向军、强刚柱、强刚宝: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
强刚柱、强刚宝、李向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
马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
毕铁玉:
本院受理原告孙华民与被告毕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
韩洪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洪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艳霞91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韩洪志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
赵锦龙: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高正诉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303号民事栽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
内蒙古殿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柳留柱、闫建新诉被上诉人冯官、杨仝春、赵刚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7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