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爱国、秦海英、陈瑞、牛志刚、韩爱军、梅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刘强、任彩红、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诉被告刘强、任彩红、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2020)内0207民初228号之二裁定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刘强、任彩红、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诉被告刘强、任彩红、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2020)内0207民初231号之二裁定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包头市蒙圣通贸易有限公司、郝红梅、包头市荣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数字未来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84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包头市蒙圣通贸易有限公司、郝红梅、包头市荣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数字未来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韩巴特:
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陈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齐达古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陈苏雅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史大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包那申吉力根:
本院受理原告赵亚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寇伟生、王鲜枝: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史文忠诉原审被告寇伟生、王鲜枝、马振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再审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罗金龙、陈雪梅:
本院已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卓资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1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卓资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40578.51元,利息5061.92元,本息共计45640.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日利率0.055000%随本计算至付清为止。)(2)罗金龙、陈雪梅负担案件受理费517元,申请执行费592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张殿军:
本院已受理赵宏飞申请执行张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3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张殿军偿还借款14000元。(2)由张殿军负担案件受理费338元,申请执行费115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杨水灵:
本院受理原告敖铁龙与被告杨水灵、吴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张丽贤: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华与被告张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付哲春:
本院受理原告斯日古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副充、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熙华、张立: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玲、云海军诉被上诉人王副充与你、王熙华、张立、乔辉执行异议之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969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杨东、刘美、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诉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件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72号等10件案件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志强、刘花花:
本院受理原告狄建亭诉被告王志强、刘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常向东、付水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向东、被告付水清、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杨彦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飞诉被告杨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计利息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闫东楷、景曙民、闫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董霞与被告闫东楷、景曙民、闫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韩志刚、孙莉霞(孙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张小宝借款本金170000元。借款100000元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核减已付利息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小宝请求被告孙莉霞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张勇、王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娜音泰:
本院受理原告牧仁诉被告娜音泰偿还借款8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建:
本院受理申海江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3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