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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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石明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釆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石明超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6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刘静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永杰诉被告刘静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静波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77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晓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亦方、苏冠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呼和浩特市耀市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正为“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卜振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建军诉被告卜振华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卜振华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86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段春光、史美霞、付润月、曹丽、王敏、蔺忠印、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更正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周智军、于海燕、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更正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田学中、王冬梅、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更正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闫志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志刚诉被告闫志军、包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0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葛群、梁冰、白云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群、梁冰、白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9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梁冰所有的位于新城区明秀巷6号森林小镇4号楼2层1单元201号房屋一套)及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4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赛罕区102省道锦绣嘉苑B9B10B11号楼B10号楼1001号房屋一套)及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宏刚:

本院受理郭玉祥申请执行王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宏刚所有的位于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水利巷11号)及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刘旭东、陈斯琴、内蒙古九蔬行云商有限公司、武永和、王琼:

本院受理内蒙古民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刘旭东、陈斯琴、内蒙古九蔬行云商有限公司、武永和、王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9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武永和与王琼共有的位于赛罕区新建东街桥华世纪村三期居雅园秋苑小区3号楼5层2单元502(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6988、2010126987号)】及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何凤香:

本院受理甄建国申请执行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何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7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何凤香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南雅格花园商住小区一期2号楼1单元15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19)土默特左旗不动产权第00053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丰艳飞: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李会军: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崔海军: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郭海民: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梁成心: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马捷: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冰: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9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杨路:

本院受理李斌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6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付轩宾: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刚与被告付轩宾、周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呼和浩特市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雒海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33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刘树彬、张斯琴、邢艳萍、崔秋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刘树彬、张斯琴、邢艳萍、崔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树彬、张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本金39839.14元和逾期罚息(以未付本金3983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4年2月1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刘树彬、张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树彬、张斯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义如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哈斯宝鲁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恢615号]一案中,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希望牧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哈斯宝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义如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恢615号]一案中,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希望牧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史俊义、边建琴、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更正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郑武: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松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7月31日

黄河: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东诉黄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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