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阿拉坦巴根、王福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与被告包阿拉坦巴根、王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杨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白根小与被告杨红卫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包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与被告包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飞、魏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白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文与被告白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牛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高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高鹏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28721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周秀海:
本院受理原告姜小红与被告周秀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白青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与被告白青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包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与被告包孟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包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与被告包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杜同义、王巧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梁素华、王雅玲、尚洁、刘永军、杜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白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宋反丽、张鹏玲、李海龙、李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祁丽霞、任宝伟、李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唐晓晶、张晓萍、丁慧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郝锁平、郭爱霞: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郝锁平、郭爱霞、郝永平、尹燕、郝树利、杨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张晓萍、唐晓晶、丁慧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新城区弘祥盛宴大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张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家木叶木制品经销处、通辽市华帝燃具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经济技木开发区华升陶瓷经销处、屈海鑫、谢艳辉、郝宏霞、范蔚新、马洪升、付晓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家木叶木制品经销处、通辽市华帝燃具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升陶瓷经销处、屈海鑫、谢艳辉、郝宏霞、范蔚新、马洪升、付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家木叶木制品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借款本金330766.63元,利息36520.01元,本息合计367286.64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为止,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通辽市华帝燃具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升陶瓷经销处、屈海鑫、谢艳辉、郝宏霞、范蔚新、马洪升、付晓娜对被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家木叶木制品经销处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贾毅华: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满都海公园管理处申请执行贾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1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喻意: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静与喻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郑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于明涵与郑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张忠、杨兰英、乌拉特前旗凯卓面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内蒙古财信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拉特前旗凯卓面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一龙、王秋菊、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张忠、杨兰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齐秀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长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陈长福与被告齐秀荣离婚。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陈长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白春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斯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包斯琴与被告白明春离婚;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包斯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陈秀华、张文秀: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红梅、李英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秀华、张文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李英、张红梅土地承包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英、张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陈秀华、张文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齐星: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晓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齐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晓鹏代为偿还的借款22558.25元,支付利息2481.41元(22558.25元×0.005元×22个月,从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11月9日),本息合计25039.66元;二、驳回原告陈晓鹏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2元,由原告负担陈晓鹏负担186元,由被告齐星负担82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宋德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贵林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宋德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孙贵林建房尾欠款22000元;二、驳回原告孙贵林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9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91元,由原告孙贵林负担341元,被告宋德福负担7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