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俊:
申请执行人董红旗申请执行丁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文俊名下位于托克托县托克托大街坤和家苑小区5号楼1单元3层东户的房屋一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执291号限制消费令、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领取评估报告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拍卖的形式,在本院网络司法抽卖(变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屋。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内蒙古城邦领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城邦领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白民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贵林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民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孙贵林建房尾欠款22000元;二、驳回原告孙贵林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孙贵林负担325元,被告白民柱负担7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韩特而德力根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丁宪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特而德力根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丁宪友借款本金24800元,支付逾期利息3968元【24800元×0.005元×32个月(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本息合计28768元;二、驳回原告丁宪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丁宪友负担221元,由被告韩特而德力根尔负担9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霍秀程: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哈斯额尔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霍秀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包哈斯额尔敦借款本金22000元,支付利息9095元(5000元×2%×68个月=6800元,自2014年7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17000元×0.5%×26个月=2210元,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3月1日),合计31010元;二、被告霍秀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包哈斯额尔敦自2020年4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霍秀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包哈斯额尔敦自2020年4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霍秀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赵春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春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石铁柱借款本金13300元,支付利息4788元(13300元×0.5%×72个月,2008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合计18088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2元,由被告赵春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马金霞、董长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长山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董长喜、马金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长山代为偿还的借款15200元;二、被告董长喜、马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长山以15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长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0元,由被告董长喜、马金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胡玉杰、吴哈斯巴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胡玉杰、吴哈斯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欠款本金10850元,支付违约金2170元(10850元×20%),合计13020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4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负担38元,由被告胡玉杰、吴哈斯巴根负担52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周双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军华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周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军华种子经销处欠款15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军华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周双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李色音那木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军华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色音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军华种子经销处欠款2165元,利息2424元(2165元×0.02元×56个月,2015年5月24日至2020年1月24日),本息合计4589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李色音那木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华百岁、陈乌英:
本院受理原告罗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17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华百岁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西蒙古屯嘎查,建筑面积84平方米砖瓦房,蒙村房权证号为:蒙GD-0311-109号,不准私自变卖、过户,期限为2020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宋继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沈桂荣、付玉芹、郜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霍越诉被告沈桂荣、付玉芹、郜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单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郭立春:
本院受理原告朱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何佳霖: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鲁恩、张玲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诉被告鲁恩、张玲英、被告包头市华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鲁恩、张玲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诉被告鲁恩、张玲英、被告包头市华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阿丽: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顾世华与被执行人阿丽、参与分配申请人吴丽丽、海山、李天昊、张相春、徐磊、靳艳、路晓伟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勇、谢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崔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晓玲、呼和浩特市君安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玲、崔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99500元及利息、罚息为562998.18元(截止2019年9月21日),剩余利息从2019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罚息;二、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君安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A2869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LDC703M 29C1141591)、蒙A2840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1C1142525)、蒙A2847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 LDC703M 23C1141599)、蒙A4063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0C1030248)、蒙A4216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8C1141663)、蒙A4250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 LDC703M 29C1141705)、蒙A4061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8C1141498)、蒙A2784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4C1141708)、蒙A2871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 LDC703M 22C1141710)、蒙A2859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5C1141636)、蒙A2858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4C1141644)、蒙A2820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 LDC703M 26C1141662)、蒙A4255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XC1027079)、蒙A4052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9C1030491)、蒙A2868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 LDC703M 20C1141561)、蒙A2943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0C1027124)、蒙A2866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2C1141660)、蒙A4268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 LDC703M 24C1030396)、蒙A4269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8C1141713)、蒙A4095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DC703M 26C1027127)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