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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8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31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出台

为基层执法注入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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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梁瑞虹)7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

近年来,我区在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面临执法主体地位、执法人员资格获得路径不明确等诸多问题,使基层执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制约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7月23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21条,内容简单,但很实用,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活动,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用现代化智能手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的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等状况,合理配备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款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没款作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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