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中华、宋微微: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7月29日
王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雨婷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力给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从2020年7月1日至独立生活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李景福: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273号原告何林红与被告李景福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3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红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刘俊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发与被告刘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5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张德发欠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2219元,本息合计7219元;二、被告刘俊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张德发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德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三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被执行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李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晓俊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李亮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昝艳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哲繁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昝艳霞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行终83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史旭光: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红霞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史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李青竹: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刚、李青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
杨苏菲: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逍育与被上诉人杨苏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1353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
王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利平被上诉人刘占林、原审第三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122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薄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一斐与被上诉人清水河农村信用合作社、原审被告薄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李轩园、郭美荣: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宁勇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马囡:
本院受理原告靳志刚诉被告马囡、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马囡向原告靳志刚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利息31040元(利息按月利2%计算,即每月为3880元,从2019年8月30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直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本息共计为22504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梁健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张汉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旺诉被告张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张汉春偿还借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2、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35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良与被告张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其他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杨彦松:
本院受理原告聂燕霞诉被告杨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252000元,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计利息243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贤启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王大聪、王奇:
本院受理原告张玮诉被告王大聪、王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张建仁、王伟中、王胜利、赵爱萍:
本院受理的云海军诉张建仁、王伟中、王胜利、赵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海军申请对张建仁、王伟中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14号院机电楼2层东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哈斯宝鲁、向东、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敦:
本院受理的云海军诉哈斯宝鲁、向东、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海军申请对敖敦、向东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20层20028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范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董乐与被告范剑英、第三人范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董乐偿还借款本金27.9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98元,由原告承担24740元,由被告范剑英承担295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郑臣、李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臣、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0562.73元,本息合计40562.73元;二、被告郑臣、李飞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三、被告俞洪福、李秀萍对被告郑臣、李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14元,由被告郑臣、李飞、俞洪福、李秀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李文亮:
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的贷款156273.03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6元,由被告李文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刘星宇: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星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29日
玉梅、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玉梅、朝鲁、邬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郑炜: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周志刚、谷晓娟、邓红旺、郝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刘月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忠诉被告刘月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月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喜忠欠款3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月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崔志忠、李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柴凤莲与崔志忠、李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崔志忠、李秀珍偿还欠原告柴凤莲的本金56000元及利息,利息一分三厘;要求被告崔志忠、李凤珍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