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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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贾燕军:

本院在执行苏领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全秀英: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慧:

本院在执行王卫国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孟素芳:

本院在执行潘二毛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枝、孙美林、贾福: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兴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张军、曹丽:

本院在执行郝建峰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薛勇、赵学强:

本院在执行姜振兴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飞成、候佳、李飞亮、张芸香: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兴和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乌证执字第11号公证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闫君:

本院在执行王国金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王家袍:

本院在执行李宣东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兴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赵培爱、宋春生: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兴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罗日满:

本院在执行王英、李贵、王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张志强(又名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张福锁、张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秉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王燕霞、王兰在: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兴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张皋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

胡宝林、路茜:

本院受理原告姜林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胡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额尔敦格日乐、斯琴格日乐、额尔敦巴尔:

原告白音额尔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8)内0522民初4509号、511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包布和巴特尔:

原告包海燕诉你与包志勇继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26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好斯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3709号原告哈日巴拉诉被告好斯白乙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土地承包费42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点5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宝胡: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3483号原告刑树礼诉被告宝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土地承包费100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1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斯琴高娃、必力格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3853号原告图布格日勒吐诉被告斯琴高娃、必力格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99只绵羊钱11880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点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金花、胡日沁必力格: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3855号原告图布格日勒吐诉被告李金花、胡日沁必力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82只绵羊钱9840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5点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刘田仓: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4853号原告王春梅诉被告刘田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土方改造尾欠款273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点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那顺孟和: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4851号原告王春梅诉被告那顺孟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土方改造尾欠款7092.8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点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杜丽成: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富发诉被申请人杜丽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杜丽成在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932号案件的368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冀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吕永红、张瑞苹: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玉柱诉被告吕永红、张瑞苹、辛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第二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杜丽成: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富发诉被申请人杜丽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杜丽成在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932号案件的368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杜培清、王陆晓:

本院受理原告闫仲明、闫列国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杜培清、王陆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银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19450元及利息1143925.5元[以本金71945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共计1863375.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银河向原告偿还以本金71945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8日起至本息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2%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杜培清、王陆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大伟: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保青诉被申请人李大伟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大伟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10号楼1单元6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055763),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关双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利息6700元,合计1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冯玉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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