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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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安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敏诉被告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安宁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5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白福军、高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白福军、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白福军、高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白岩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岩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白岩松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8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陈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陈志刚、曹光辉、刘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志刚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程丕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龙龙诉被告程丕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葛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诉被告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葛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刘燕霞、刘雨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刘燕霞、刘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燕霞、刘雨轩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庞燕、冯学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庞燕、冯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庞燕、冯学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任慧、任劲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任慧、任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慧、任劲辉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任士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宽诉被告任士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士雄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0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王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诉被告张栋、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海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徐日、春分: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徐日、春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徐日、春分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杨埃、杨埃枝、王建东、杨继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杨埃、杨埃枝、党慧、杨忠义、王建东、杨继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埃、杨埃枝、王建东、杨继承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杨成、秦欣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泽锋诉被告杨成、张敏、秦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于志海、王贵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于志海、王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于志海、王贵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凡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10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郑建忠、祁国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支行诉被告郑建忠、祁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建忠、祁国秀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8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内蒙古海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万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刘姝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翔:

本院受理原告靳志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吴尚文: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同联社角干信用社诉你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杨畯、徐静:

本院受理原告白瑞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杭晓平:

白革命申请执行杭晓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4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执6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现通知你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另,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将你名下卡号为6229760580800523797的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先向你公告送达冻结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付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明与被告付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彭雁冰、张琳:

本院受理原告额尔敦巴图与被告彭雁冰、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彭雁冰、张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额尔敦巴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利息30000元,并按300000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额尔敦巴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雁冰、张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郭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三毛诉被告郭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郭青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三毛借款本金379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9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驳回原告李三毛的其他诉论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青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计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冠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计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计亚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冠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0625元并支付利息以230625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11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教基准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计亚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潘文金:

本院受理原告常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文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常云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元;二、被告潘文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常云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文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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