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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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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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儆蒙:

本院受理原告岳增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赵海浪、李二琴:

本院受理刘敏申请执行赵海浪、李二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岑益宁、安润青:

本院受理武改莲申请执行岑益宁、安润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玉成:

本院受理续博文申请执行李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3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希日布、敖登高娃:

本院受理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申请执行希日布、敖登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3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郝君政:

本院受理闫卫霞申请执行郝君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6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徐喜喜:

本院受理刘太平申请执行徐喜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7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石丽军:

本院受理张春霞申请执行石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8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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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

常金龙、李少花、田建军、宋丽宏、田来全、张爱梅: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金龙、李少花、田建军、宋丽宏、田来全、张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9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吴全林、朱福桩:

本院受理董沙仁高娃申请执行吴全林、朱福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9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武志伟、刘建明:

本院受理孙振国申请执行武志伟、刘建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9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郭强:

本院受理郭改枝申请执行郭强人格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0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冯晓冬:

本院受理侯巧枝申请执行冯晓冬人格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1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王树雄:

本院受理闫岩申请执行王树雄人格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闫文平:

本院受理吕金辉申请执行闫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3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文柱、李有用、王田丽:

本院受理白鹏申请执行李文柱、李有用、王田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3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成林:

本院受理赵生梅申请执行李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3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霍兴: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霍兴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3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马志强:

本院受理王根枝申请执行马志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45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呼和浩特市继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白东、王卫英、焦智禄、白深、康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继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白东、王卫英、焦智禄、白深、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28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内蒙古汇宸投资有限公司、李文彦:

本院受理郭凤兰申请执行内蒙古汇宸投资有限公司、李文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强敏、宝丽德琪琪格:

本院受理银燕清申请执行强敏、宝丽德琪琪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3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范文婷: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范文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恢2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范文婷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B12号楼1层2单元101号房产(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1460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王毕利: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王毕利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恢36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幸建东、岳云香:

本院受理武文智诉幸建东、岳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赛执字第00286-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齐林娟:

本院受理刘广东申请执行杨东升、齐林枝、齐林娟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83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齐林娟所有的位于新城区兴安北路兴安家园商住小区3号楼1403号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范利伟:

本院受理潘宏伟申请执行范利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40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周云亮:

本院受理张国圣申请执行周云亮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65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乌力吉巴亚尔:

本院受理郑永财申请执行乌力吉巴亚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89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赵东洋:

本院受理张钰申请执行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把栅乡沙梁子村内蒙园艺站院公寓小二楼1-2层西-3号房屋一套。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赛非执字第00004-3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林、岳彩娥诉被告张政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路浩、黄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角干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武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凯枫诉被告武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安凯枫与武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刘宏艳: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宝龙,代为偿还的欠款8045元(16091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宏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刘宏艳: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宝龙,代为偿还的欠款17310元(34620元/2)。案件受理费2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宏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刘宏艳: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宝龙,代为偿还的欠款12950元(25900元/2)。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宏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于占河:

本院受理原告崔海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占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崔海滨化肥款本金5110元,利息10628元(5110元×0.02元×104个月,2009年4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本息合计15738元。案件受理费19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占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张德秋:

本院受理原告关陶格特胡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德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关陶格特胡装修款12000元;二、被告张德秋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关陶格特胡,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关陶格特胡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德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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