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6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胡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韩胡达古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胡达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胡达古拉借款人民币79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胡达古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韩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树林借款人民币39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海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李海明、张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韩树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海明、张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树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元;二、被告李海明、张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韩树林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9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海明、张秀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梁宝合(别名梁宝和)、白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宝合、白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淑兰借款本金人民币43600元(14800元+28800元);二、被告梁宝合、白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侯淑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4800元计算);三、被告梁宝合、白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侯淑兰自2016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8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宝合、白秀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孙接所: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接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农资款5700元;二、被告孙接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7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接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朱佳斌:

本院受理原告马宝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佳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马宝喜工资款6000元;二、被告朱佳斌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马宝喜,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马宝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佳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吴山虎、代双玉:

本院受理原告盛景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山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盛景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吴山虎、代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盛景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吴山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盛景发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2000元计算);四、驳回原告盛景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山虎、代双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张宝文: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宝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凤山借款本金人民币21600元;二、被告张宝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凤山,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1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房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房哈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春香化肥款9500元;二、被告房哈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春香利息1710元(9500元×0.015×12个月)。案件受理费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房哈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张国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张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国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刘宪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宪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晓光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刘宪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晓光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宪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白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吴美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吴美玲与被告白晶晶离婚;二、婚生子白宇洋(2015年1月16日出生)由原告吴美玲抚养,被告白晶晶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吴美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萨如拉:

本院受理原告杨布日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杨布日额与被告萨如拉离婚;二、婚生子杨文杰(2008年1月1日出生)由原告杨布日额抚养,被告萨如拉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布日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赵红伟(别名赵宏卫):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与关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宏卫、关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春艳摩托车款本金4500元(10500元-6000元),利息2160元(4500元×0.02元×24个月,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本息合计6660元;二、驳回原告张春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宏卫、关玉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包阿拉坦敖其尔(别名包宝金):

本院受理原告包凤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唐金权(别名唐宝权)、田艳婷(别名田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0000元,截至2018年6月1日利息2400元(10000元×0.02元×12个月),本息合计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利息计算到给付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唐金权(别名唐宝权)、田艳婷(别名田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贾国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0000元,截至2018年6月27日利息5000元(10000元×0.02元×25个月),本息合计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利息计算到给付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刘莹、苏红、齐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7000元,给付截至2018年7月5日期间利息9860元(17000元×0.02元×29个月),本息合计26860元,之后利息算到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孟照全:

本院受理原告孟署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孟文靖(6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给付至婚生女成年止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丁相双:

本院受理原告唐六十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本金7650元,截止2018年6月26日利息6273元(7650元×0.02元×41个月),本息合计139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利息计算到给付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郝俊成:

本院受理原告魏洪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本金37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37500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16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苏玉格、曲万枝:

本院受理原告席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开始到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崔世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91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通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房哈达、吴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房哈达、吴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宝庆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5600元(本金13000元+利息26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房哈达、吴春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