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巧凤: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34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公告内容如下:1、向申请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9999元,利息及罚息7005.2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2018年6月28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随本计算至还清为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2440元,申请执行费1542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张向东: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34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公告内容如下:1、向申请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9999元,利息及罚息6698.9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2018年5月28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随本计算至还清为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2432元,申请执行费1537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张向东: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34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公告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向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328D6的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朱建国、高晓艳:
本院受理陈文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国偿还原告陈文章借款167045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高晓艳对被告朱建国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其承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朱建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
李美玲:
申请执行人李汶融与被执行人康向东、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5)东执字第1748号执行通知书。二、(2015)东执字第1748号财产申报令。三、(2015)东执字第17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李美玲在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款8553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贾桂林诉被告王勇、米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万元;从2019年10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以借款本金210万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计算;2、被告米占飞承担以上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274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
冯俊花、白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贷款92415.65元,及从代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10月30日产生的利息为1324.62元),合计93740.27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李翠:
本院在执行张二仁与被执行人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美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1、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美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院上述裁定内容,可以提出复议;2、复议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内0602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停止对李翠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6320元的提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
张篷春:
本院受理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银行扣划原告保证金账户本息1082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以及(2020)内0602民初94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
郝智军、刘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郝保发诉郝智军(曾用名郝小军)、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杨春森:
本院受理的你与王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0)内0621执恢4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春森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14区欣苑小区7#-2-222号房产(证号:24568);2.鄂尔多斯昌信估字[2020]第0006号房地产估计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韩那木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116号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与被告韩那木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安装地热款1150元,支付利息897元,本息合计2047元;二、被告韩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从2020年4月2日起到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杨雪:
刘建雄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7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刘建雄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雪名下位于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尚品居小区3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处,现向你送达(2020)内0624执7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用)、议价通知书、勘验通知书、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用)、流拍报告、降价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叶显美:
本院受理原告初月良诉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叶显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78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班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78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186000.01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